• 005283492/2019-00112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9-07-08
  • 2019-07-08
  • 通知
  • 上政文〔2019〕76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快速推进我区城市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办法。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在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

1.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编制上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报区政府批准、郑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2.审查确定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征收范围;

3.项目立项、列入土地储备计划;

4.暂停办理被征收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5.进行房屋调查摸底。

(二)做出征收决定

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不低于30日);

2.由区政府征收管理部门或委托征收实施单位(镇、办)组织听证,听证会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

3.开展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4.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征收项目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委托实施单位要确保安置房源充分、合理;

5.由区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6.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7.征收管理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郑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8.公示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

(三)实施征收工作

1.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补偿协议前结清被征收房屋产生的水、电、物业等费用并向征收人递交相关单据;

2.被征收人同征收人进行空房交接;

3.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4.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及时收回产权证明等相关证件;

5.对无合理合法诉求,并拒绝政府实施征收的,上街区人民政府可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

6.选择具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资质的企业实施拆除;  

(四)征收后续工作 

1.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收回产权证明后,应当及时向土地部门移交征收土地、注销房屋产权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完成);

2.委托实施单位要及时建立征收档案并向征收管理部门移交、备案。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在征收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经建设、土地、房产部门认定后由区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实施拆除;对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规划、建设、土地等手续齐全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合理补偿。

(一)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二)特殊群体的补偿

征收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类似的住宅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安置范围内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差价。

(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安置

经住房保障机构认定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门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双方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五)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及评估机构的产生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一致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当事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从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定。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依照市场价据实结算。

(二)非住宅房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商业类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双评估,互补差价。

非住宅工业用地类房屋只补偿不安置。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标准

(一)搬迁费

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房产权证所示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非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按房屋房产证所示面积计算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房产权证所示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发放。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的,可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期限,多层建筑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超过36个月。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房产权证所示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发放;超过临时安置期限一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房产权证所示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临时安置费不再递增。

非住宅房: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不再递增。

(三)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给予补偿;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另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照3个月给予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照6个月给予补偿。

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被征收人。

(四)装饰装修补助

由征收人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其它事项

因征收造成固定电话、互联网络、管道燃气、暖气、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空调、热水器(太阳能、燃气、电)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补偿;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

五、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标准

住宅类用房、商业类用房: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根据签约期限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每证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非住宅房: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不超过2%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根据项目所在镇、办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已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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