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24-00241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政府投资项目
  • 2024-07-19
  • 2024-07-19
  • 通知
  • 上政文〔2024〕63号
  • 有效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7月19日

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强化部门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参照《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财办〔2020〕8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重点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 凡属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所属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政府投资评审业务;

(二)负责协调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评审(对建设单位预、结算进行复核),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六条 区住建局职责:

(一)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审核项目开展的合理性、合规性,处理质疑与投诉等。

(二)负责监督、管理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如监理、造价咨询等,规范其执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对其执业质量进行抽查审核,对违反行业执业准则的,依法依约承担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及造价管控负首要责任;

(二)配合区财政局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建设单位在预算编制时应科学合理、目标明确。自行采购限额以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施工图设计或自行编制的需求清单(适用于施工内容单一、简单的项目)编制预算;自行采购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应包含工程预算、设计费预算、咨询费预算、监理费预算等),工程预算应包含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说明及其他必要性的说明(如说明工程需要使用的特殊需求材料种类、详细规格、价格、价格来源等)。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预算价(控制价)的合理性负责。自行采购限额以上项目的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工期、价格形式、计价依据、风险范围和幅度、计量周期、审核周期、付款方式、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定稿(项目编号、开标地点、时间等需审批的可先不填)随需财政局复核的预算一并提供。

(四)建设单位须对施工方申请的签证事项的工程量及施工工序合理性、经济性进行审查。建设单位须约束施工方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合理编报竣工结算,须对施工方申报结算的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竣工图纸与现场交付的工程一致,申报结算不得存在虚增工程量、虚增价格的情形。

(五)建设单位对区财政局出具的投资评审初步复核意见,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区财政局复核建议或结论,及时进行调整或整改。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范围包括财政项目库中拟纳入年度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中细化和拟申请追加的项目。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编报的工程项目预算进行复核。重点复核自行采购限额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自行采购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在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直接进行结算复核,但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时(需有确定的施工方案或图纸、预算明细等资料),涉及拆除、改造等施工内容的事项,在拆除前、改造过程中(隐蔽之前)需通知评审中心进行现场踏勘并形成踏勘记录。已开展财政事前绩效评估并对项目资金需求出具明确意见的,视为已开展预算评审(货物、服务等,如设备购置、服务等)。经批准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或其他投资模式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经建设单位初步审核的工程结算进行复核。重点检查工程量计量是否准确、计价是否合理、竣工图纸是否与交付工程一致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货物、服务类项目一般不予复核预算,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使用需求及货物、服务必要的参数、要求等合理确定预算,经领导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办理,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招标。若绩效管理有相关规定,应在完成财政事前绩效评估(需有明确资金需求意见)并经领导批准后再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如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集体土地附属物补偿、清表等。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的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落实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要求,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区财政局应当组织资金、绩效、评审等业务科室按照投资主管部门通知参与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及投资计划的审查。

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建设项目、修缮等专项支出,需经区财政局审查预算后方可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凡涉及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需要追加投资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前,按照《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政文〔2024〕36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的评审:

建设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将建设项目预算(自行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预算编制应达到控制价深度,包含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组成明细)报送区财政局复核。

建设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如合同工期、价格形式、计价依据、风险范围和幅度、计量周期、审核周期、付款方式、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中审核时限的约定应注明以竣工资料齐全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则上应约定最终结算价以区财政局复核结算的结论作为付款依据等条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相关招标资料报送区财政局复核。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须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方可对外发布。(招标或采购手续办理情况由采购科复核,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付款方式及比例由资金科室把关,工程量、计价依据由评审科复核。)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的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涉及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图纸会审纪要、工作联系单、签证及索赔等应按《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政文〔2024〕6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区财政局主要对工程造价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接受签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条 结算复核:

区财政局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进行复核,复核发现的问题应充分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确认(采取当面核对、确认或向建设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等形式)。复核完成后评审科应向资金科室、建设单位反馈相关结论。评审意见作为财政内部资料管理,复核结论以审核通知单形式反馈意见。预算类项目向建设单位反馈存在问题(如有)、结论。结算类项目向资金科室反馈复核结论,向建设单位反馈已完成复核的通知单,建设单位凭通知单办理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分解拆分项目规避招标、采购、评审等行为,一经发现,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若存在对区财政局发出的审核征求意见逾期不反馈或其提交的项目竣工资料存在缺失、含糊不清又不及时完善、澄清等情形的,现有资料具备基本审核条件的,区财政局按现有资料及现场施工情况予以核定造价,审核结论及项目存在问题写入审核报告,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现有资料不具备审核条件的且长期不配合的,区财政局可进行退件处理。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未批先建、不按规定办理招标或采购手续、预算未经复核就开工建设等情形的项目,项目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如若无法自筹解决,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再行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编报预算、初步审核结算把关不严,申报事项跟现场核实严重失实造成审减率较高的,财政部门有权采用绩效评价、缩减部门预算或追加报告等财政管理手段予以管理。因建设单位审核把关不严,财政部门复核审减率过高(审减金额超过送审价5%)的,超出部分审减咨询费从建设部门预算或经费中予以扣除;因施工方虚假申报的,超额(审减金额超过送审价5%)审减咨询费从项目审定金额中扣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街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上政文〔2014〕178号)同时失效。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