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郑政〔2021〕1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期执行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郑政文〔2023〕202号)文件,现调整我区关于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区工业类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由70元/平方米调整为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70元/平方米调整为零,参照工业用地管理的物流项目的配套费征收按照工业项目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