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街区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15日
上街区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5〕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和战斗力标准,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不断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全区经济、人口、灾害事故等情况和遂行任务需要科学合理布局消防救援站,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到2026年2月底前,我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峡窝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河南省建设标准,积极推动行政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具有公益属性,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应急救援任务,由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峡窝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工作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12月20日前)。峡窝镇人民政府对照郑州市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标准,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明确目标责任。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5年12月20日—2026年2月28日)。扎实推进峡窝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验收评定阶段(2026年2月28日—2026年3月31日)。2026年2月底前建设完成峡窝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由上街区人民政府评定合格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验收评定,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四)提档升级阶段(2026年3月31日—长期)。经验收评定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峡窝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根据上街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持续开展提档升级工作。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
1.压实建队责任。按照规定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上街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上街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发改委负责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财政局负责会同消防救援大队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明确经费保障标准,将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统一保障;人社局负责指导社会保险办理、表彰项目实施、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按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人员招录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再就业等;自然资源局负责消防队站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等;退役军人局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区委编办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住建、卫健、医保等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子女入学入托、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待;文广旅体局负责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优待政策;住建局(交通局)负责收费公路运营单位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车辆办理免收通行费相关手续;税务局负责按照规定减免消防车辆购置税等;总工会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会建设事宜等;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规划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和训练、管理,纳入统一调度指挥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政策支持,合力做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交通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峡窝镇人民政府
2.细化建队任务。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消防救援大队要联合相关局委制定上街区消防队站建设方案,加密辖区消防救援队站布点,缩短响应时间,消除城市消防站空白点,构建覆盖全区、多元互补、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按照上街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要求,峡窝镇人民政府要对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标准,围绕营房、人员、装备、执勤、保障等5个方面标准,按时序推进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交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峡窝镇人民政府
3.规范建队验收。峡窝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分别由消防救援大队和峡窝镇人民政府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政府统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后续新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已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或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消防救援大队审核,区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交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峡窝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教育管理
4.明确队伍属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为公益类组织,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依法申请登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安全巡查及宣传培训的专业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证件由消防救援大队统一上报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发,离职时收回。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国家、河南省、郑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消防救援大队
5.明确管理体系。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经评估合格后的峡窝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可纳入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管理,评估办法按照河南省相关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峡窝镇人民政府
6.规范人员招录。对交由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招录按照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的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新增用人计划,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由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按照宣传公告、报名审核、体检考试、政治审核、入职培训、合格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招录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
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7.规范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依照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本方案印发前已入职人员由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等级套改。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8.规范培训晋级。实行入职、在岗、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且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晋级培训考核均需合格,在郑州市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中获奖或贡献突出者优先晋级。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发展空间。晋级培训和等级晋升由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组织考核。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9.加强日常管理。消防救援大队指导队伍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要求,从严加强日常管理。根据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考核制度建立完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奖惩、劳动合同续订或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档案。各部门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等荣誉评选。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区消防救援大队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政策。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消防救援大队
10.规范退出机制。年度考核或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发放离队安置费或安排转岗。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离队安置费标准由上街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符合退休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至企事业单位从事消防安全工作。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深化执勤训练管理
11.严格执勤备战。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重点保卫对象与力量分布划定执勤辖区,落实24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战备检查、预案编制修订及基础资料管理等制度,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12.严格业务训练。消防救援大队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按照训练计划,开展日常训练演练,积极参加上级比武考核及行业技能大赛。
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13.严格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队伍建设与消防救援大队联动的接处警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统一指挥。政府专职消防队应设置通信室,室内接入政务网、互联网和消防指挥调度网,配备能够与区级消防指挥中心互通的指挥调度终端设备。执勤车辆均应配备车载电台,统一频道,实现与区级消防指挥中心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峡窝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综合保障支撑
14.经费保障。经费由区财政局全额保障、专款专用,根据实际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对于交由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要将其纳入消防救援大队预算予以保障,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大队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峡窝镇人民政府
15.落实薪资标准。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按照省、市专职消防员待遇相关保障政策,按照郑州市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区政府确定。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峡窝镇人民政府
16.强化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管理单位要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 (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我区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交通局)、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峡窝镇人民政府
17.健全职业保障机制。正式入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3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公办初中就读。入职满3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保障性住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对因公伤残、重大疾病或因公牺牲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家庭,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房产中心、区住建局(交通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委、区退役军人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峡窝镇人民政府
18.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依法依规推进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峡窝镇人民政府
19.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住建局(交通局)、区税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峡窝镇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区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强化政策支持,推动队伍建设发展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统筹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科学谋划、合理安排,围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目标,突出重点、细化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分工,落实营房、装备、人员、经费等综合保障措施,合力推进上街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严格督导考核。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成效纳入区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对高质量完成建队、验收、评估任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严肃批评惩戒,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队伍建设发展缓慢的由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