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15-00034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 2015-05-07
  • 2015-05-07
  • 通知
  • 上政办〔2015〕20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中铝河南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至2015年南水北调资金征收和2012到2013年财政资金筹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2〕1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增2013至2015年南水北调基金征收任务和2013年财政资金筹集任务的通知》(郑政办〔2014〕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集范围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在全区范围内筹集。凡是直接从江河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通知》(郑政办〔2005〕20号)规定,对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二、筹集标准

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通知》(郑政办〔2005〕2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筹集。征收标准详见附表二。                

三、筹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通过征收水资源费等办法进行筹集。其中:

(一)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水资源费,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进行征收。

(二)直接从江河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在取水环节进行征收。

四、筹集期限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筹集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区自来水公司负责筹集区域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

(二)各镇办负责筹集区域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自2013年元月1日起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

(三)中铝河南分公司负责筹集区域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自2012年元月1日起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

五、筹集区域和任务

(一)各单位的筹集区域:

1.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向主管的自备井用水企业和新增加的(月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自备井用水)企业进行筹集。

2.区自来水公司负责向自来水供水系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筹集。

3.各镇办负责向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筹集(扣除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和自来水公司筹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4.中铝河南分公司负责向自身供水单位和个人进行筹集。

(二)各单位的年均筹集任务如下:

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区自来水公司、各镇办,中铝河南分公司的年均筹集任务详见附表二。

六、具体要求

(一)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均应安装法定的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设施的,按工程或设施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二)一眼机井多种用途的,对出水口进行改造,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用水一律加装水表,按表计量。农田灌溉等农业生产用水、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农村农民生活用水应单独设置出水口。

(三)自备井用水户、月用水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上的自来水用户和经营性洗车、洗浴场所等特殊用水的单位,全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标准征收加价水费。计划用水单位和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由区节水技术中心、峡窝镇、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直接从地下或地表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使用现有供水水源的应进行用水节水评估。

七、资金管理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我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承担有筹集任务的单位要按月将筹集到的资金直接上缴区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八、工作措施

(一)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队伍建设,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到位,为全区水资源管理与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提供机制保障。

(二)财政、物价、审计、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收支合理。

(三)承担南水北调基金(资金)筹集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筹集范围,筹集对象,筹集标准,筹集时间按时足额进行筹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减征、免征水资源费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下发的《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九、奖惩办法

(一)对按时完成筹集任务的单位,按任务定额的2%计提手续费。对超额完成筹集任务的单位,超额部分按70%进行返还。

(二)完不成筹集任务的,由自身财力或扣除办公经费抵顶。

  附件:1.郑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各单位筹集范围和任务分配表

2015年5月6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