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15-00100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创新创业
  • 2015-10-23
  • 2015-10-23
  • 通知
  • 上政文〔2015〕160号
  • 失效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街区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街区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3日

上街区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人才,促进创新创业,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每年区财政预算安排2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大众创业。

第二条  对新获得省、市重大科技专项或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给予上级奖励资金50%的配套奖励。

第三条  对发明专利或通过国家、省(部)级鉴定的科技成果在本区进行转化并经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转化成功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上级奖励资金50%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  对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经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企业以技术、项目合作或顾问等形式柔性引进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实际发生额的50%、每年最高3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对通过郑州市遴选和评审的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3—10万元资金支持。对入驻孵化器、注册满1年且运行良好的大学生创办经济实体,经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一次性给予3—10万元资金奖补。每年免费为入驻孵化器创业的大学生开展1—2次的创业培训、创业辅导或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对经郑州市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核心成员、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3年内免费提供人才住房,或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不使用人才住房并在上街区首次购房的,给予购房总价20%、最高20万元的补贴。在孵化器内创办企业的,3年内免费提供100—300平方米创业场所,每年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交通补贴。

第九条  科研单位专职科研人员在我区孵化器创办企业,经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

    第十条  对创投机构或专业团队在上街区创建众创空间的,经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3年内免费提供500—1000平方米办公场所。对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承办创业路演、创业论坛、创业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的,按其举办活动实际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投资机构(含区外注册)对我区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进行投资,完成投资满1年,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最高50万元给予投资风险补助。

第十二条  对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入驻孵化器的企业,使用投资满1年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最高50万元给予创新创业项目补助。

第十三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入驻孵化器的企业通过社会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融资的,给予担保补助。企业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的,对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300万元以上部分的担保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区从事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法律法规、技术转让、交易、评估、检测等科技中介服务业务的,1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办公场所。经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每年服务我区企业20家以上的,给予中介服务机构10万元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引进“+互联网”及“互联网+”运营模式,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经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引进模式成功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和经营成本,对入孵企业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登记手续,通过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免费提供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