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16-00051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取消民生服务事项中不必要证明
  • 2016-03-25
  • 2016-03-30
  • 通知
  • 上政〔2016〕3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审批体制改革,切实提高为民服务的效率、质量和水平,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进一步简政放权、治理懒政、转变政府职能,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的通知》(郑政〔2015〕44号)要求,结合前期我区对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调研和清查结果,决定取消12类28项民生服务事项中增加群众负担、不符合简政放权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见附件)。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部门和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再依据规章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增设办事前置条件和办事环节;正在实施的,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立即全面清理取消。

二、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确需有关证明和核实有关情况的,由相关部门或者民生服务事项办理部门直接征询对应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收到征询请求当天予以回复。

三、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职尽责中擅自增加繁文缛节,或要求提供不必要证明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举报投诉。

四、区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懒政、怠政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认真处理、核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举报投诉,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继续实施增设的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或逾期回复征询请求,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处理结果在全区通报。

 

附件:取消的民生服务事项中增加群众负担、不符合简政

放权精神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12类28项)

 

2016年3月25日

 

附  件

 

取消的民生服务事项中增加群众负担、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12类28项)

 

1.守法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1)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相关证明和银行贷款环保证明

实施主体:区环保局

理由: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文件规定,环保部门不再为各类企业开具环保守法证明。

(2)医疗许可证

实施主体:区卫计委

理由: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进行调研和清查活动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5〕44号)要求,取消提供该证明。

2.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实施主体:区人社局

(2)科级以下因公出国(境)政审

实施主体:区人社局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实施主体:区民政局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实施主体:区司法局

理由:因工作的敏感性或日常管理确实需要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并获取相关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实施主体:区文广新局

(6)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实施主体:区文广新局

理由:根据《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文件要求,自2015年11月起已不再提交违法犯罪证明。

3.没有不良记录和投诉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

实施主体:区人社局

理由:人社部门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具有监管职能,应当通过监管掌握培训机构的具体情况,因而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时,不必再要提供关于培训方面的不良记录和投诉证明材料。

4.计划生育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实施主体:区人社局

理由:计划生育监管是计生部门法定职责,公民是否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应影响到其基本的就业权和生存权。确需了解的,相关部门应当向计生的部门核实。

5.无债权债务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科级以下因公出国(境)政审

实施主体:区人社局

理由:债权债务关系是公民基本民事关系,与因出国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再纳入政审范围。

6.工作调动表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受理市外转入正规人事档案

实施主体:区人社局

理由: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查阅人事档案了解办理人的工作关系状况,且《工作调动表》多数相关部门已不再办理,再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该表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

7.户籍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工伤人员享受定期待遇资格调查

实施主体:区人社局

理由: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公民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即可证明其身份,无需再开具户籍证明。确需核实户籍情况的,人社部门应当和公安机关联系,不得交由公民个人办理。

8.单位介绍信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1)单位专管员查询本单位人员参保信息、开具本单位人员参保证明

实施主体:区人社局

理由:在办理该项民生服务事项时,单位专管员提供有单位的社保登记证,能够证明该单位专管员是受单位委托来办理相关事项,无需再要求单位开具介绍信。

(2)企业办理“三无证明”(无质量安全、无市场不良行为、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

实施主体:区住建局

理由:有关部门为证明经办人是受所在企业委托办理相关事项而要求企业提供,事实上经办人和委托企业的委托授权书即能够起到证明作用,无需再要求开具证明。

9.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银行贷款

实施主体:区工商质监局

理由:自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建立后,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可以通过系统及时查询,上述证明已无必要让当事人提供,由相关部门通过网络查询更方便、快捷。

10.亲属关系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出入境证件办理

实施主体:区公安局

理由: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果户口簿无法显示其监护关系且出生证明丢失的情况,将通过登录河南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与询问未成年人的方式,核实其监护人,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11.法人证明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1)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4)国有土地用途变更审批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6)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审批

(7)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8)权限内采矿许可

(9)土地登记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实施主体:区国土局

理由:在实际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同时提供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材料,均已包含法人信息,故取消该证明。

12.乡级调查报告

涉及民生服务事项:

特殊条件二孩生育服务证

实施主体:区卫计委

理由:根据《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不需要提供“乡级调查报告”,故取消提供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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