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16-00059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土地征收储备
  • 2016-07-19
  • 2016-07-22
  • 通知
  • 上政办〔2016〕27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征收储备工作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2016年区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区土地征收储备工作进行规范。现将有关规范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征收收储备补偿标准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等构成。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总额严格按照区片价的标准予以补偿(特殊地段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除宅基、企业和集体建筑物、构筑物等特殊地段附属物补偿外)采用1万元/亩的标准对镇办实施包干,另支付镇办1万元/亩用于平衡地上附着物密集地块补偿资金的不足,镇办应严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据实补偿,不得直接按2万元/亩补偿给被征地农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发布之前已经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企业和集体建筑物、构筑物等特殊地段附属物仍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规定予以补偿。

社会保障费在土地报批时,由区国土资源局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公布的标准缴纳到社保专户。

二、建立土地征收储备工作奖惩机制

每一年度末,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报批情况,制定并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下一年度《土地储备工作分解表》,各镇办、区直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储备工作分解表》的时间节点完成土地收储任务。土地收储工作实行例会制度,每2周召开一次例会,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安排下一阶段工作。区督考办2周督查一次,并将督查结果以简报或短信的形式报送主要领导,督查结果直接与各镇办年终考核挂钩。年终考核时,对承担并完成土地收储任务的镇办予以特殊加分。

三、加强收储土地管理

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由各镇办将已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等予以清除,并按区政府要求联合区地产公司对完成征收土地进行围墙(挡)圈建。

区地产公司按照2000元/亩支付镇办圈建围挡款,如区政府对围墙(挡)有特殊要求,提高圈建标准,圈建围墙(挡)金额以区财政局最终评审意见为准。费用按规定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镇办必须在土地补偿资金到位后30日内按要求移交土地,并与区土地储备中心和地产公司签订移交协议。

2016年7月19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