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16-00060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 2016-07-21
  • 2016-07-22
  • 通知
  • 上政文〔2016〕77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街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街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1日

上街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5〕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要结合我区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强化绩效理念,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权责明确,加强监管。明确公共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职责分工,逐步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四)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五)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购买服务项目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八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目标,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中。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服务外包。引入竞争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给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来完成,根据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不得转包。

(二)补助或奖励。对兼顾或义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政府通过给予资金支持来降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使消费者具备购买能力,或弥补特定社会力量的生产成本,提高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三)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资金拨付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要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和具体项目;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科学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成本,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对突发应急事项,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根据部门预算确定的购买项目,原则上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报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采取补助或奖励方式的,按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采取其他方式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

(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

(三)单笔数额较小,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透明、节约、效能”原则自行选择其他竞争性方式实施。

(四)不具备竞争性条件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实施。

第十五条  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监督,及时验收结算。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要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定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订和及时调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情况,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配合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建立健全与部门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机构编制管理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计划。

(四)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核实承接主体的相关业务资质及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七)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九条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由财政部门组织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购买主体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主动将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服务内容、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资金安排、绩效评价等内容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主动接受、配合购买主体、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评估、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负责建立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四条  加大对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通过建设社会服务机构孵化园、开展专业辅导、组织公益创投等形式,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