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16-00062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郑州国际陆港第二节点
  • 2016-08-19
  • 2016-08-19
  • 意见
  • 上政办〔2016〕19号
  • 失效
  • 2016-08-19
  • 2017-08-19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郑州国际陆港第二节点发展的意见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郑州国际陆港第二节点项目建设,大力引进物流、电子商务等相关服务业企业,提升上街区货运枢纽地位,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经区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在郑州国际陆港第二节点(以下简称港区)范围内注册纳税的物流、电子商务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二、扶持政策

1.对新入驻物流、电子商务和相关服务业企业,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营业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5万元。

2.对获上海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批准设立的各类产品期货指定交割仓库的单位奖励20万元;对获批的各类商品保税仓库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获批的符合规划指定口岸资质的单位奖励50万元。

3.对搭建物流集聚平台,入驻企业在港区注册纳税,平台内企业年营业总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平台搭建企业招商奖励20万元。

4.鼓励物流、电商企业采用先进物流设备。企业采用现代化集配货系统、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化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先进物流设备或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且单体系统投资额40万元以上的给予8%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企业参与港区货运场站设施建设,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货运场站(不含附属设备)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奖励。

6.鼓励发展总部企业。对区域型集团公司在港区内注册纳税的总部型物流、电子商务和大宗物资批发企业,业务主要在外地,在港区内营业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7.鼓励企业开通班列。对组织货物出口中亚、中欧的企业,以铁路运输方式从本港货场始发的,按2000元/标箱(含省、市补贴)给予补助;对组织国内集装箱班列业务的企业,以铁路运输方式从本港货场始发的,按1000元/标箱(含省、市补贴)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8.对组织国内铁路散货以本港进行货物集散,年铁路运输量达到500万吨的,500万吨以上部分每吨补助1元,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9.对在港区内进行有色金属交易的,交易总量达2万吨的,2万吨以上部分每吨补助1元。

10.对符合港区规划且按期竣工投入运营的专业市场,按市场营业面积大小对投资者予以奖励。营业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2元;营业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3元,单个市场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1.对一次性引进30家以上区外商户入驻专业市场及引进区外商户成片租赁30间以上商铺的,全部开业后奖励引进人3万元;引进同等数量本地商户的,全部开业后奖励引进人1万元。

12.专业市场营业总额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奖励市场经营者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附则

1.新入驻物流、电子商务和相关服务业企业应与上街区政府或郑州国际陆港第二节点项目工作组签订不少于5年期限合同,合同报区政府备案。对5年内迁出区外的,已享受奖励(补助)资金应予以退还。

2.对港区现代物流业和电子商务发展产生特别影响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实施扶持。

3.区政府建立支持物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在上街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

4.本意见兑现工作,由各项优惠政策补助项目单位向郑州国际陆港第二节点项目工作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工作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区财政、商务、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提请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研究后下达补助资金进行发放,发放分三年完成,具体发放比例按照7:2:1进行发放。

5.本意见按年度审核兑现,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的,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本意见中,凡涉及奖励返还事项,按照区镇(办)财政体制分别负担。对同一项目、内容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就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奖励补助总额最多不超过该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总额。

7.本意见有效期内涉及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另行出台补充规定。

8.本意见暂定一年,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16年8月19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