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17-00016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上政办〔2017〕7号
  • 2017-03-08
  • 2017-03-08
  • 意见
  • 上政办〔2017〕7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郑州市上街区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17〕2号)的精神,确保我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稳妥有序推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河南省委第九届十一次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改革目标

认真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理念,从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调整和改革,创新、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推进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保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推进实现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坚持属地管理。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四)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本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根据我区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出租汽车运力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时间和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巡游出租汽车按照我区乘客的实际出行需求,适度投放运力。网络预约出租车要根据市场供需情况,适度有序发展。区新增巡游出租汽车鼓励运营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五)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每期为8年,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每期为8年,在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经营权到期后,对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出租汽车,其经营者可通过申请优先予以配置,继续获得经营权。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观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六)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现公司化、规模化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抗风险能力。

(七)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八)健全利益分配相关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九)规范企业收费行为

出租汽车企业要为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公开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自觉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

(十)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依托郑州市出租汽车行业信息化国家试点工程建设,拓展和完善服务功能,鼓励巡游车通过电召预约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十一)创新行业监管方式

通过“互联网+监管”,创新运行监测、服务测评、安全监管、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监管方式。理顺窗口地区管理体制,落实属地责任,规范站点候车秩序,维护窗口地区形象。

(十二)提升行业服务品质

完善出租汽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加强驾驶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遵章服务意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文明创建活动,发挥行业模范带头引领作用,积极传播行业正能量,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和文明素养,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三)规范网约车发展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郑州市规定的相关条件。对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确保新旧业态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

(十四)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统筹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许可程序、经营管理、行政处罚等内容。

(十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六)推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智能停靠站点、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机场、车站、宾馆、商场、医院等大型交通枢纽、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出租汽车智能停靠站点。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信用记录,纳入诚信平台。强化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应用,设立不良信用黑名单,建立优秀驾驶员奖励制度。

(十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完善由经营者、驾驶员共同组成的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架构,推进行业工资、承包金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化解行业矛盾、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九)强化市场监管 

建立和完善交通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继续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要节点的整治力度,维护良好的运营秩序。

(二十)落实工作责任

区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改革。各相关单位要明确分工,紧密协作,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2017年3月8日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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