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17-00062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7-11-12
  • 2017-11-12
  • 通知
  • 上政文〔2017〕122号
  • 废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街区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街区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2日

上街区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人才,促进创新创业,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每年区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2500万元,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大众创业。

第二条  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全区科技创新创业工作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经郑州市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在获得市定相应标准的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基础上,按1:0.5的比例配套奖励。

1.支持对象:在上街区申报并经郑州市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等。

2.申报材料:(1)申请表;(2)郑州市评审认定的相关文件、证明;(3)获得市级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的相关证明。

3.受理时间:全年。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59。

(二)对经郑州市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核心成员、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3年内免费提供不超过140平方的人才住房,或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不使用人才用房、在上街区首次购房的,给予购房总价20%、最高20万元的补贴。在孵化器内创办企业的,3年内免费提供100—300平方米创业场所。

1.支持对象:(1)在上街区申报并经郑州市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核心成员、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等;(2)创业类人才在上街区内创办的企业,注册满1年且正常运营。

2.申报材料:(1)申请表;(2)购房相关凭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缴纳房租的相关凭证;(3)孵化器内创办企业的工商执照、纳税证明等。

3.受理时间:全年。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59。

(三)对企业以技术、项目合作或顾问等形式柔性引进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给予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实际发生额的50%、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1.支持对象:(1)在我区注册满1年且正常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以技术、项目合作或顾问等形式柔性引进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2.申报材料:(1)申请表;(2)引进人才(团队)的合作协议;(3)差旅费等相关票据。

3.受理时间:每年4月1日起受理上一年度相关补助申请。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59。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一)对新迁入或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支持对象:新迁入上街或在上街区申报、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1)申报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3)企业工商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4)上级奖励资金证明材料等。

3.受理时间:全年。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29。

(二)对新获得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分别按1:0.5和1:1的比例配套奖励。

1.支持对象:在上街区申报、获得的省、市重大科技专项或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企业或个人。

2.申报材料:(1)申报书;(2)重大科技专项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证明材料;(3)企事业单位工商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及复印件;(4)上级奖励资金证明材料等。

3.受理时间:全年。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29。

(三)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对科技型企业当年研发费用的10%进行后补助,同一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支持对象:(1)在我区注册满1年且经备案通过的科技型企业;(2)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2.申报材料:(1)申报书;(2)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认定材料;(3)企业工商执照及纳税证明;(4)企业研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等。

3.受理时间:每年4月1日起受理上一年度相关补助申请。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29。

(四)鼓励企业引进“+互联网”及“互联网+”运营模式,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经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引进模式成功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支持对象:(1)在我区注册满1年且正常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通过引进“+互联网”及“互联网+”运营模式,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2.申报材料:(1)申报表;(2)企业工商执照及纳税证明;(3)企业引进“+互联网”及“互联网+”运营模式的相关分析报告及企业发展前景等。

3.受理时间:每年4月1日起受理上一年度相关补助申请。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38。

第五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区转移转化,经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支持对象:(1)在我区注册满1年且正常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实施转化的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有效期不少于3年,且无权属纠纷;(3)实施转化的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需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政策,已开发成功,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申报材料:(1)申报书;(2)发明专利授权或转让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明;(3)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转化产品销售证明材料等。

3.受理时间:每年4月1日起受理上一年度相关补助申请。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59。

(二)对新认定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获得市级技术转移补助额,给予1:0.5的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1.支持对象:经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各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2.申报材料:(1)申报书;(2)企业工商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3)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相关证明材料;(4)获得市级技术转移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3.受理时间:全年。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59。

(三)对促成技术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支持对象: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2.申报材料:(1)申报书;(2)企业工商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3)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相关材料等。

3.受理时间:每年4月1日起受理上一年度相关补助申请。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59。

第六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支持对象:(1)在我区注册满1年且正常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创新平台(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

2.申报材料:(1)申报书;(2)企业工商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3)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创新平台(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证明材料等。

3.受理时间:全年。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29。

(二)对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经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支持对象:(1)在我区注册满1年且正常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或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申报材料:(1)申报书;(2)院士工作站认定证明材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批准成立证明材料等。

3.受理时间:全年。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59。

(三)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区从事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法律法规、技术转让、交易、评估、检测等科技中介服务业务的,1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办公场所。经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每年服务我区企业20家以上的,给予中介服务机构10万元补贴。

1.支持对象:(1)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法律法规、技术转让、交易、评估、检测等科技中介服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3)建立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4)具有良好的信誉,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自身无责任。

2.申报材料:(1)申请表;(2)服务机构工商执照及纳税证明;(3)房屋租赁协议、缴纳房租的原始凭证;(4)与我区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等。

3.受理时间:每年4月1日起受理上一年度相关补助申请。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59。

第七条  着力发展众创空间

(一)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设或利用闲置楼宇、厂房构建众创空间的,按其装修或改造费用的50%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租用场地创办众创空间的,按照第一年实际支付租金全额,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使用自有房产的,参考市场价格给予补贴。

1.支持对象:(1)在上街区创建众创空间的创投机构或专业团队;(2)众创空间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且运营满1年。

2.申报材料:(1)申请表;(2)众创空间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3)房屋租赁协议、缴纳房租的原始凭证;(4)新建或装修、改造费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受理时间:每年4月1日起受理上一年度相关补助申请。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59。

(二)众创空间举办“路演”、创新创业大赛、培训辅导等活动,按照其组织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1.支持对象:(1)在上街区创建众创空间的创投机构或专业团队;(2)众创空间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且运营满1年;(3)在众创空间承办创业路演、创业论坛、创业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2.申报材料:(1)申请表;(2)众创空间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3)承办创业路演、创业论坛、创业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相关费用票据。

3.受理时间:每年4月1日起受理上一年度相关补助申请。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59。

(三)经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根据《郑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郑科〔2015〕99号)的规定,年度输送5家以上科技型企业的,每输送一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1.支持对象:(1)经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2)众创空间注册满1年且运营良好。

2.申报材料:(1)申请表;(2)众创空间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3)众创空间市级备案的有关申报材料;(4)输送的科技型企业入孵合同等。

3.受理时间:每年4月1日起受理上一年度相关补助申请。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59。

第八条  鼓励发展科技金融

(一)鼓励投资机构(含区外注册)对我区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进行投资,完成投资满1年,按照获得市级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额,给予1:0.5的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1.支持对象:(1)支持我区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投资机构;(2)投资对象为在我区注册且正常运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入驻创新创业综合体、孵化器的中小企业;(3)投资方式为现金投资;(4)完成投资满1年;(5)已获得市级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2.申报材料:(1)申报表;(2)投资机构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件核查);(3)市级创新创业风险补助申报表;(4)已获得市级创新创业风险补助的有关票据、凭证等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全年。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38。

(二)对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入驻孵化器的企业,使用投资满1年,按照获得市级创新创业项目补助额,给予1:0.5的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1.支持对象:(1)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入驻创新创业综合体、孵化器的企业;(2)在我区注册且运营正常,使用投资满1年的;(3)已获得市级创新创业项目补助。

2.申报材料:(1)申报表;(2)企业获得投资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件核查);(3)市级创新创业项目补助申报表;(4)已获得市级创新创业项目补助的有关票据、凭证等证明材料。

3.受理时间:全年。

4.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区科技局  68937938。

第九条  附则

(一)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领军人才、团队及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全部奖励、补贴等,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 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期间的创新创业奖励、补助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2日印发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