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17-00063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
  • 2017-11-08
  • 2017-11-08
  • 通告
  • 上政通〔2017〕15号
  • 废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6〕16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郑政通〔2017〕36号)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17〕4号)和《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上政文〔2016〕147号),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上街区建成区全域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实现无煤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街区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至上街区建成区全域(除中铝河南分公司〈含自备电厂〉、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水泥厂、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郑州铝城特种水泥厂、郑州长城铝业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厂区等5家企业按上政通〔2017〕5号文执行)。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煤炭的,由工商质监、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运输煤炭的,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燃用煤炭的,由环保、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五、由郑州市上街区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区工商质监、环保、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做好禁煤工作,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确保禁煤工作落到实处。

六、本通告所指“煤炭”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行为。凡一经查实的,将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郑州市散煤治理有奖举报办法》《上街区散煤治理有奖举报办法》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371--6811231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7年11月8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