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17-00105
  • 上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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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9
  • 2017-05-19
  • 通知
  • 上政〔2017〕6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街区加强服务业和建筑业统计暨综合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街区加强服务业和建筑业统计暨综合考核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9日

 

上街区加强服务业和建筑业统计

暨综合考核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水平,全面、系统、及时地反映全区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状况,助推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意见》(郑政〔2017〕13号)和《郑州市服务业和建筑业发展综合考核办法(试行)》(郑政〔2017〕1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明确发展责任,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加快发展服务业、建筑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和基础性行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和完善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建筑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全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建筑业管理水平,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比较客观的反映了我区服务业、建筑业的发展状况,但仍存在着统计基础薄弱,基层统计力量不足、人员基础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部门统计协调机制,需尽快采取切实措施,着力解决服务业、建筑业统计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

二、明确服务业、建筑业统计范围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

全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单位(户)。

(二)建筑业统计范围

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等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

对以上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所从事的服务业、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要做到全范围统计,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区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状况。

三、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的职责分工

按照“整体设计、科学分工、条块结合、信息共享、统一核算”的原则,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相结合,服务业、建筑业统计调查工作由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强化部门统计工作,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服务业、建筑业部门统计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服务业、建筑业统计调查机制。

(一)统计部门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服务业、建筑业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工作的开展,建立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和核算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统计调查资料,核算服务业及分行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提供服务业、建筑业统计调查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汇总、评估、发布服务业、建筑业综合统计资料。政府统计部门要根据服务业、建筑业最新改革要求,结合自身情况,不断推进完善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调查制度,针对服务业、建筑业统计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其发展规律和行业特点,搞好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二)行业部门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是政府统计的组成部门,负有组织、管理、协调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的职责,从满足行业管理和促进行业发展的要求出发,除完成本部门行业常规统计外,还需协助做好国家《国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统计调查任务,并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调查对象,做好“四上企业”统计调查报表的催报等工作,依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对符合“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法人企业、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的新开工项目,要督促其完备入库所需相关资料并到区统计局办理统计入库,确保“应入尽入、应统尽统”,全面、及时、准确地的反映全行业发展情况,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双重职能。

(三)调查单位

各服务业、建筑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单位(户)要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要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要求,强化工作责任,配备统计人员,保证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落实。

四、加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和协调

建立健全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5个县处级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统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对国家、省、市、区有关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的统一贯彻实施,审议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重要工作方案,督促检查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进展情况,考核服务业、建筑业相关部门统计工作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等,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担负起服务业、建筑业全行业发展的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相关产业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召开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对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需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各镇办、各相关委局要落实相应的服务业、建筑业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做好服务业、建筑业统计的领导与协调。

(二)建立和完善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推进保障机制

1.建立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组长或副组长为召集人,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服务业、建筑业增加值核算相关指标为核心,分析研究加快全区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建立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由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明确服务业、建筑业发展任务,加强进度和年度考核。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综合考核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中,年度考核结果与全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把服务业、建筑业发展作为各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工作自2017年开始执行。

3.建立服务业、建筑业发展指标考核通报制度

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按季度考核有关镇、办和相关服务业、建筑业行业主管部门目标完成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4.建立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

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并解释考核细则,分别对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各镇、办的统计工作考核结果与统计调查工作保障经费挂钩,年度由区政府对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三)加大投入,做好统计“双基”工作

一是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力量。各镇、办要根据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量,设置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岗位,配备2名以上服务业、建筑业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所需经费由镇办财政负担。

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的方式,保障统计工作经费落到实处。奖补标准按每个社区平均每年3万元、每个村平均每年4千元进行安排。统计工作经费要作为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郑州市将对全市实行“以奖代补”的社区、村进行政策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是加强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郑州市将建立统计业务跨级培训制度,由市级直接培训到社区(村)及服务业、建筑业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工作人员,确保对基层统计人员每年轮训一遍,实现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

区级要配合郑州市做好统计业务跨级培训,同时,依照《统计法》,加强对统计单位的再培训,加强业务指导,不断夯实统计基础,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专项预算。

(四)依法统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禁止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服务业、建筑业全行业统计管理推进单位要签订统计数据保密协议,确保保密工作符合《统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统计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和统计行政执法力度。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强化统计稽查和巡查工作,对拒报、虚报、瞒报、漏报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五、服务业、建筑业综合考核方法

服务业、建筑业考核是一套较为复杂的体系,结合区情实际,在全市考核办法基础上融汇创新,出台“一套体系两重任务”方案,即共用一套指标体系,进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重任务。季度考核侧重于快速简便,指标体系与郑州市政府对上街区的服务业考核相衔接。年度考核侧重全面到位,包含季度考核全部指标,并融入相关委局职能内容,其指标体系与郑州市政府对全市服务业整体部署相衔接。

(一)服务业考核内容

全部考核指标见附表4《上街区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以上产业部门考核指标以区级政府统计部门最终认定为准。

(二)考核加分扣分政策

1.季度考核奖惩内容

季度考核鼓励多干快进,对于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进度的情况实行奖励加分,对于低于年度目标任务进度的情况实行惩戒扣分。

2.年度考核奖惩内容

加分指标:

(1)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2)获得国家、省、市级服务业领域各类荣誉(称号)的。

(3)争取国家、省、市政策资金支持或帮助企业解决重大问题的。

扣分指标:

(1)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稳定等一票否决事项情况的。

(2)对区委、区政府及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服务业发展工作,落实不力的;对上级部门在上街区举办的相关活动,组织不力的;本单位相关服务业产业发展推进机制不健全而导致服务业发展任务无法落实到位的。

(三)组织实施

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目标任务由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达,数据的统计和评估认定,由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季度考核在每季后30日公布,年度考核于每年4月底前由区政府办公室公布上年度考核结果。

1.数据收集

为确保考核指标数据真实可信,所有评价指标数据由区统计局、产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分别收集,并最终由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委托区政府统计部门汇总整理。

2.计分办法

季度考核与年度实行统一的计分办法,具体参考年度考核打分方法。

年度考核计分办法:

(1)服务业发展指标

各镇办、产业相关部门按负责推进的服务业业务内容合计年度目标为100分,总量指标权重为40%,增速指标权重为60%。增速或总量、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年度目标的,计基本分。低于年度目标增速(总量或者占比)的,按完成值/年度目标增速(总量或者占比)×指标分值计分,得分为负时按0分计算。

(2)加分指标

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以上的,加分按(完成值-1.1×年度目标)/年度目标增速(总量或者占比)×指标分值计分,最高不得超过0.1×指标分值。

获得国家、省、市级服务业领域各类荣誉(称号)的,每获得一个国家级荣誉的,加2分;每获得一个省级荣誉的,加1分;每获得一个市级荣誉的,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争取国家、省、市政策资金支持或帮助服务业企业解决重大问题的。产业相关部门提供争取国家、省、市政策资金支持拨付依据,再由区财政局进行确认。对于争取到服务业单项国家、省、市级政策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加4分;500万元以上的,加2分;100万元以上的,加1分。根据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提供的产业相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重大问题情况,产业相关部门为服务业企业解决1个重大问题的,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3)扣分指标

根据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信访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若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稳定等一票否决事项情况的,直接取消考核对象表彰和先进资格,并一律扣10分。

对区委、区政府及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服务业发展工作,落实不力的;对上级部门在上街区举办的相关活动,组织不力的;因本单位相关服务业产业发展推进机制不健全而导致服务业发展任务无法落实到位的,上述情况出现一次扣2分。

3.结果评定

季度考核不评先,只进行快速汇总,并于季后30日公布结果。年度考核要把季度考核结果纳入进来,统筹运作,即季度考核的结果占年度最终考核比重为60%,本方法设定的年度考核内容所占比重为40%。最终年度考核共评选出4个优秀单位、8个先进单位,在全区范围内评选出20名在服务业发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对成绩特别优异、贡献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区委、区政府予以立功受奖。

(四)考核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各镇办、产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服务业综合考核的目的和意义,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结合本地区、本产业的特点,加大工作力度,多措并举,促进服务业科学、快速、全面发展,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2.明确责任。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协调、指导、规范、督查等工作,严格履行数据统计和评估认定牵头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填报、 谁负责”的原则,对纳入考核的指标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3.夯实基础。为保证全区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工作顺利开展,为各级政府加快发展服务业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对考核对象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畅通数据收集渠道,完善数据审核评估办法,依法统计,及时准确地提供评价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可信、客观公正。对于在考核数据上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考核办法由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概念

          2.上街区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1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概念

 

现阶段,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把第一产业(农林牧渔)和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所有行业归入第三产业(包含一二产业中小部分服务类行业),即通常所说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只是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重点统计,具体到服务业统计范围,主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金融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其中,规模以上服务业在国民经济行业中分布最多最广,包含10个门类30个大类,具体是:

1.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

2.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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