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17-00109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综合,政务,通知,通知公告
  • 2017-09-13
  • 2017-09-13
  • 通知
  • 上政〔2017〕10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上街区河长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街区河长制有关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13日  

郑州市上街区河长制工作区级河长会议制度(试 行)

为全面落实《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街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上办〔2017〕39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上街区河长制工作区级总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区级总河长会议由区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

第二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区级河长,区河长办主要负责人、河长办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第三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四条  会议由区河长办具体承办。

第五条  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审议河长制年度工作报告,审定一河(湖)一策,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经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研究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各区级河长、相关责任单位及各镇(办)抓好具体落实。

二、上街区河长制工作区级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区级河长会议由区级河长主持召开。

第二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区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区河长办负责人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所负责河湖流经镇(办)河长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区级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或结合河道巡查、工作督导等时机召开。  

第四条  会议由区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负责筹办,区河长办协办。

第五条  区级河长会议主要研究审定所负责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方面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研究制定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堤防、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整治具体措施,研究跨行政区域的河湖上下游、左右岸的管理责任和联防联控工作,初步审查一河(湖)一策方案以及督导相关单位落实专项治理方案。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对口协助单位协助区级河长协调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各镇(办)抓好具体落实。

郑州市上街区河长制工作年度工作会议制度(试 行)

为全面落实《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街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上办〔2017〕39号),切实抓好河长制工作整体推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年度工作会议由区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

第二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区级河长,区河长办主要负责人、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办)河长及河长办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扩大至村(社区)级河长。

第三条  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四条  年度工作会议主要内容为总结年度河长制工作,讲评问题和不足,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安排部署年度工作。

第五条  会议部署的有关工作,由对口协助单位协助区级河长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各镇(办)抓好具体落实。

郑州市上街区河长制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试 行)

为全面落实《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街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上办〔2017〕39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能作用,促进相互配合协作,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由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召集人。

第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河长办成员单位负责人、业务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四条  区河长办负责联席会议的具体筹办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审核重要制度、年度工作要点、督察方案、考核方案、验收方案等,审核其他需提交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郑州市上街区河长制工作河湖巡查制度

(试 行)

为全面落实《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街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上办〔2017〕39号),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巡查主体。区、镇(办)、村(社区)三级河长以及巡护员作为巡查主体,定期开展巡查活动。

第二条 巡查频次。各级河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河道巡查,原则上区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镇(办)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村(社区)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三条 巡查内容。各级河长在巡查中,根据工作职责,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重点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情况进行全面巡查。

第四条 巡查记录。每次巡查结束后,各级河长应及时将巡查情况录入河湖巡查记录本;巡查记录由上一级河长负责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

第五条 巡查报告。各级河长对巡查当日的河道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汇总,形成巡查报告,于每次巡查结束3日内报送至上一级河长。

第六条 落实问题整改。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级河长及巡护员上报的问题和各类举报投诉,区级河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行政区责任单位签发整改督办单,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并及时跟踪问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七条 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村(社区)级河长、河湖巡护员要落实周看日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巡护员日常巡查情况做好记录,并每月汇总,于次月1日前上报至镇(办)级河长办。

郑州市上街区河长制工作

区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工作制度(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街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上办〔2017〕39号),为进一步规范区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工作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全面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河长制工作中,区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为区级河长履职尽责的参谋助手部门。

第二条 全面协助区级河长履行岗位职责,组织落实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三条 协助区级河长做好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堤防、电毒炸鱼等河湖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 协助区级河长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部署上下游、左右岸的联防联控工作。

第五条 负责区级河长会议筹办,参加区级河长所负责河流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初步审查。

第六条 协助区级河长开展河湖巡查工作,提出巡查方案、规划巡查路线,协助做好巡查记录和巡查报告,解决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根据河湖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适时组织召开区级河长会,集中研究解决区级河长所管河湖的问题。

第八条 根据区级河长的委派,对区级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各镇(办)河长开展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察。

第九条 参与河长制工作的考核和验收工作。

郑州市上街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街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上办〔2017〕39号),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督察,是按照区级河长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各级各部门推进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察。

第二条 区河长办负责区级河长制工作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督察主体和对象。区河长办主要负责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重大事项和全局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的联合督察小组,对区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各镇(办)河长及河长办进行督察。

第四条  督察内容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的决策部署,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年度工作会议部署安排落实情况;

(三)区级河长会议决定的河湖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四)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有关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舆情处理情况。

 第五条  督察形式

(一)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独立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根据区级河长的安排部署,以区河长办及成员单位为主体,可独立或联合开展督察。

 第六条 督察程序

 (一)自查自评。被督察单位进行自查自评,总结工作情况,梳理矛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二)实地督察。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进行。

 (三)专题报告。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有总结、有问题、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督察报告,报送区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

 第七条  督察整改。督察报告经区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察通报中的问题,由区河长办列出清单,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

 第八条 督察结果应用。督察结果将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的依据。

郑州市上街区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 行)

为全面落实《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街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上办〔2017〕39号),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各级河长履行职责,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考核对象。区河长办成员单位,各镇(办)及各镇(办)级河长。

第三条 考核频次。河长制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12月下旬。

第四条 考核组织形式。在区级河长领导下,区河长办根据考核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考核验收小组实施考核。

第五条 考核验收程序

(一)拟定方案。区河长办根据上级考核验收方案拟定本级考核方案,明确考核验收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拟定完成后报区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者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验收河长和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四)综合评定。考核验收结束后,各考核验收小组形成考核验收报告报考核验收小组负责人审核,由区河长办汇总,按程序报副总河长、总河长、第一总河长审定。

第六条 考核结果等级。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考核结果应用。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政府绩效和目标考评体系。抄送纪检、组织、发改、人事、监察部门。    

第八条 责任追究。对河长制工作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激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河长、责任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考核细则。由区河长办另行制定。

郑州市上街区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

(试 行)

为全面落实《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街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上办〔2017〕39号),实现全区河长制工作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促进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湖管理保护情况、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二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竖立河长公示牌。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各级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反映河湖问题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

(三)建立河长制工作信息平台,并利用其他相关媒体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基本情况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时机

(一)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时,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河长、湖长调整变更时,按上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

(三)河长制工作信息平台及时进行更新。

二、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条  通报内容。通报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第二条  通报范围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二)经审定后需向社会通报的事项。

第三条 通报形式。以文件、简报、主要媒体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四条 整改要求。对于需要整改的事项,通报中要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期限、责任河长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五条 一般事项经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向社会通报,重大事项经区级河长审定后向社会通报。

三、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  共享原则

(一)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应确保信息的质量,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和一致性。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二)使用部门从共享提供部门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三)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的,应当及时通知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二条  共享内容。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共享途径。各级河长办负责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  共享范围。各级党委、政府,各成员单位。

第五条  共享流程。使用部门或单位向同级河长办提出申请,经协调后向使用部门提供。

郑州市上街区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试 行)

为全面落实《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街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上办〔2017〕39号),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正确决策、科学管理、宣传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信息报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河长制各项工作有序实施,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报送原则

(一)及时原则。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

(二)准确原则。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原则。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掌握推进河长制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信息报送对象。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第三条  信息报送程序

(一)下级河长向上级河长报送。

(二)下级河长办向上级河长办报送。

(三)各级河长办成员单位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

(四)紧急或重大事件信息可第一时间越级上报。

第四条  信息报送内容

(一)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跨流域、跨辖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五)反映本辖区、本部门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

(六)河长制工作动态,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與情。

第五条  信息审核要求。按照“谁报送,谁审核”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所报信息须经负责人审核。

第六条  信息发布。各级河长办对信息进行编辑审核后,经各级河长办负责人签署印发。

第七条 河长制业务工作信息报送

(一)报送主体:下级河长制办公室向上级河长制办公室,频次分为旬报、月报、年报。

(二)旬报。每月按旬上报河长制工作情况。

(三)月报。每月3日前上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阶段性工作报告(书面及电子版)。

(四)年报。每年12月底前上报本级河长制工作总结报告(书面及电子版)。

郑州市上街区河长制工作区级验收制度

为全面落实《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街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上办〔2017〕39号),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各级河长履行职责,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验收原则。河长制工作验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验收主体。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成员单位、各镇(办)全面建立河长制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方案、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四条 验收组织形式。在区级河长领导下,区河长办根据考核验收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考核验收小组实施考核。

第五条 验收方式。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抽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拟定方案。区河长办根据上级考核验收方案拟定本级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拟定完成后报区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者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被验收河长和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现场验收。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四)综合评定。验收结束后,各验收小组形成考核验收报告报考核验收小组负责人审核,由区河长办汇总,按程序报副总河长、总河长、第一总河长审定。

第七条 验收结果等级。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结果应用。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整改落实。对于未通过河长制工作验收的,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跟踪督察,限期整改到位。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