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18-00074
  • 上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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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7-30
  • 2018-07-30
  • 通知
  • 上政文〔2018〕87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街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街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7月30日

 

上街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  施  方  案

 

根据《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水管〔2014〕56号)和《郑州市水务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水〔2018〕22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已落实,工程运行状况良好,工程效益正常发挥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适应我区区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1.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2.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3.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4.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5.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一)改革范围。范围包括区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此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照此执行。主要包括:

1.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汜水河、枯河两条河流及沿线堤防;

2.小型水闸,主要为2012年汜水河综合整治工程中所建水闸;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机井、水池(窖)及泵站等;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5.淤地坝,包括库容50万立方米~500万立方米(不含)的大型淤地坝(骨干坝)、库容10万立方米~50万立方米(不含)的中型淤地坝和库容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淤地坝。主要包括近年来投资建设的五云山全部淤地坝工程。

6.人工湖泊,概括为“六湖”,包括上湖、方顶湖、东虢湖、太溪湖、开阳湖、五云湖。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已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号)或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此次改革的要求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不符合的要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1.中小河流及堤防。河流承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其产权归上街区政府所有。按照《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街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上办〔2017〕39号)要求,具体由河流所流经的镇(办)负责管理。

2.小型水闸。在中小河流上的拦河、穿堤等小型水闸归属到中小河流及堤防管理,其产权划分按中小河流及堤防类划分;其他小水闸属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淤地坝。总体按以下确定: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已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执行且已明晰产权归属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跨村以上工程,其产权归受益群众或组建的专业管理单位所有;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或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资本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建设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国家投资部分按股份入股;分散供水工程,归受益农户所有。

5.人工湖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以区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区政府所有;以社会资本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建设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政府投资部分按股份入股。

由区政府主导,区农委、发改委、国土局、农开办、各镇(办)等单位要统筹做好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汇总工作。各镇(办)对各自管辖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并划分类型。在此基础上,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并向工程产权的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对所有小型水利工程明确管护主体,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镇(办)是涉及公共安全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

1.中小河流及堤防。各镇(办)对所辖的中小河流及堤防(含沿堤涵闸、拦河闸)的安全负责。区农委为全区河道行业主管部门,城市河道由区城管局负责管理。区农委、城管局应当落实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按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规定,河道主管部门可以组建河道专管单位,也可以按镇(办)组建管理单位对多条河流及堤防实行集中管理,也可以通过划归、委托代管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由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

2.淤地坝。各镇(办)对本区域内淤地坝安全负总责。区农委是淤地坝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运行管理由镇(办)负责,按产权所有权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镇(办)对本辖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负总责。区农委是上述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产权所有者是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对于流转土地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受让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4.人工湖泊。产权归社会投资者所有的,人工湖泊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由社会投资者负责;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区政府所有,由区政府授权的相关局委或镇(办)负责运行管理。

区农委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主管部门和管护主体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区财政局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同时,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根据有关财政补助经费奖补规定,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我区小型水利工程涉及中小河流及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淤地坝、人工湖等不同工程类型,每种类型都有不同的工程特性和运行管理要求,要针对不同工程类型特点,因地制宜推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应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以及服从区防汛指挥机构、农委对防汛和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管理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区农委应加强业务指导,要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要对不同类型的小型水利工程分别制定管理考核和维修养护办法,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工程管护情况,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进入良性运行轨道;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进度安排

根据《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水管〔2014〕5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总体安排如下:

2018年7月底前:各镇(办)按照要求,摸清底数,分清类别,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完成镇(办)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印发实施,并报区农委、财政局备案。

2018年9月底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定,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的落实,同时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核定,明确经费来源,需列入财政补助的,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扫尾工作。各镇(办)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自验和总结工作。区农委、财政局核查验收、编写体制改革工作总结,上报市水务局、财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委、财政局负责对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由区政府主导,区农委牵头,区发改委、财政局、编办、国土局等单位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全力推进。各镇(办)、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指导意见和省、市、区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工作推进。

(二)强化监督考核。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区农委、财政局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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