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18-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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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27
  • 2018-02-27
  • 通知
  • 上政办〔2018〕12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街区2018年度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要点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街区2018年度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要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2月27日

 

上街区2018年度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试点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98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水平,转变工作职能,加强作风建设,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全面落实试点验收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18年1月在成都市召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推进会”(以下简称成都推进会)会议精神,立足试点探索,紧密联系实际,规范政务公开流程、事项、内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目标要求

根据成都推进会的要求,强力推进“1158”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创建工作,建立健全1个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形成1个政务公开规范化流程,以政务“五公开”为标准,全面落实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舆情应急响应、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精细化考核、第三方评估“五大保障体系”,重点推进8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全面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法制化“五化”水平,基本形成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保障支撑更加完善、工作实效逐步凸显的政务公开工作新格局,发布、解读、回应三位一体,有序衔接,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深入推进,为下一步在全国全面推广提供“上街模式”、创造“上街效应”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整合力量,理顺机制,明确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政务公开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做好信息公开、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2月底前完成试点政务公开工作机制调整工作,同时根据区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需要,按照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正式启用。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区编办

(二)动态调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月底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责任单位:区网格办

(三)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2月底前,起草发布《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上街区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制度》、《上街区加强政务公开“在线访谈”和“调查征集”建设要求》、《上街区落实“五公开”到办文办会程序要求》和《上街区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要求》。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责任单位:区网格办

(四)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梳理

3月2日前,按照成都推进会的精神,集中抽调各试点单位专业人员,根据已整理完成的8大领域政务事项一类63项、二类54项、三类604项进行逐一确认和梳理。

牵头单位:区网格办

责任单位:各试点单位

(五)按照“五公开”的形式规范事项清单

3月9日前,集中抽调试点单位人员,按照“五公开”的要求规范事项清单的展示形式,形成政务公开事项规范清单。

牵头单位:区网格办

责任单位:各试点单位

(六)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制定

待清单梳理完毕,经区常务会研究讨论决定后,向省、市政务公开办汇报成果,经验收合格,向省标准委申报地方标准,4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责任单位:区网格办

(七)多维N端政务公开融合展示平台

4月底前,围绕此次试点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码到底、全融合展示”的模块化平台,即实行政务公开数据统一编码,形成跨平台的唯一数据源,整合“两微一端”信息发布渠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一个多元融合的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多维N端”融合展示,做到对外发布信息来源可追溯、过程严审核、相互有印证,确立政务公开的权威性,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责任单位: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八)政务公开和重点领域政策解读画本和视频

3月16日前完成政务公开要点、信息公开条例四格画本绘制工作;3月底前完成区政府重要工作形象进度视频制作工作。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责任单位:区网格办

(九)试点单位政务公开多媒体展示系统

4月底前,以多维N端政务公开融合展示平台为统一发布平台,完成政务公开多媒体电子查询平台建设工作,放置在试点单位显著位置。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区网格办

责任单位:各试点单位

(十)微信群和政务服务公众号

3月底前,完成区长微信群、部门微信群、街道社区公众微信群的发布工作;4月底前完成政务公开公众号开发工作。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责任单位:区网格办、各镇办

(十一)深入基层宣传宣讲基层政务公开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已经完成政务公开、网站管理、信息公开和涉及信息公开法律知识4项内容的培训,培训范围是全区46个单位46人,累计达到184人次。

自2018年2月开始起,每月1-2个社区对基层群众进行政务公开宣传宣讲。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责任单位:区网格办、济办

(十二)新浪微博在线访谈

每月定期由区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或分管领导在新浪微博上进行政府在线访谈,访谈时间为45分钟,访谈内容为单位职能,近期要点工作,总结发言,每期安排30分钟的网友提问环节。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十三)媒体宣传

以全省基层政务公开试点现场会为契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我区基层政务公开水平。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区网格办

四、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把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任务目标和时限要求,统筹做好信息公开、舆情处置等工作。要加强专门科室建设和人员配备,补充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确定分管领导,并配专职人员从事政务公开工作,并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二)完善配套制度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将试点工作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清理。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流程,健全完善舆情收集回应,逐步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政务公开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举报调查处理等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三)完善考核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各部门要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政务公开工作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同时根据试点工作要求,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务公开进行第三方评估,制定评估标准、评估调查问卷,回访申请人进行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进行评估,并编制评估案例。

(四)强化业务培训

将政务公开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建立政务公开培训常态化机制,加强对机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回应关切的能力。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等方式,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力争全员参与其中。

 

附件:1.上街区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制度

      2.上街区加强政务公开“在线访谈”和“调查征集”建设要求

      3.上街区落实“五公开”到办文办会程序要求

      4.上街区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要求

 

附件1

 

上街区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形成更加全面、专业、权威、客观的监督机制,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是指第三方评估主体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我区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第三方评估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客观求实的原则,做到独立、专业和权威。

第四条 上街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我区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并作为区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委托方。

第五条 区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对象包括: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第六条 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估内容:

(一)决策公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情况;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情况。 

(二)执行公开。对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等的执行情况;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审计结果公告等情况。

(三)管理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情况;收费目录清单公开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情况;行政执法公示情况;行政许可(涉密的除外)办理结果公开及上网运行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情况;执法监管信息公开情况。

(四)服务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公开情况;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及网上办事服务情况;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动态调整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开情况。

(五)结果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与年度发展目标落实结果公开情况;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重要民生举措等落实结果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公开情况。

(六)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扶贫、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就业创业、国有企业、环境保护、危房改造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七)政策解读。政策解读材料发布情况;领导干部解读情况;其他解读方式。

(八)政民互动与回应社会关切。领导信箱、政府热线、在线访谈、网友留言、意见征集、建言献策等互动平台建设及应用情况;重要政务舆情、突发事件、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回应情况。

(九)政府网站及政府公报建设。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查阅便利情况;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新闻媒体等的政务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发布情况;政府公报规范、易获取、按时发布情况。

(十)能力建设。政府领导分管政务公开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教育培训、考核监督、工作推进情况。

以上评估内容根据每年国务院、省、市、区相关部署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主体是指委托方择优选择的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业公司等。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资金来源上应完全独立于评估对象,具备评估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资质,能够熟练运用先进的评估技术和方法。

第九条 根据评估内容和要求,第三方评估可采取以下的方式进行:主要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公司或中介机构等具有评估能力的机构作为评估方,对我区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可与政务公开专项督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并行开展。

第十一条 区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评估主体。委托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条件要求,依法、依规择优选定评估方。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提出第三方评估方案,制定评估指标,明确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明确评估方法,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方组织实施。

(三)开展科学评估。评估方根据需要,利用相关评估技术和方法开展数据分析研究,在约定时间内作出评估报告。

(四)交付评估成果。评估方向委托方提交符合约定要求的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提出的改进建议经区政府研究决

定采纳的,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制定工作措施,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委托方定期在政务公开督查通报上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评估方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方在开展评估过程中,严禁干扰评估对象正常工作,严禁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活动,严禁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对相关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不再委托其从事第三方评估工作;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评估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评估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公开、转让或对外引用。

第十六条 评估对象及相关部门(单位),不得干扰阻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开展,对敷衍应付评估活动、利用职权影响评估结果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上街区加强政务公开“在线访谈”和“调查征集”建设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2013〕1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9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民互动交流,发挥渠道作用,推进阳光政府建设,现制定上街区“在线访谈”和“调查征集”建设要求如下:

一、“在线访谈”和“调查征集”形式

(一)各单位“在线访谈”使用新浪微博“微访谈”平台,采取现场图片和文字形式进行网上直播,使用区政府统一账号进行访谈管理操作,访谈地点设在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单位“调查征集”使用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系统或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主要网络媒体平台,采取限时投票的方式。

二、“在线访谈”和“调查征集”内容

(一)在线访谈内容:访谈主题要突出权威性和公益性,以公众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主题,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我区每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区委、区政府着力推进的工作确定主题;

2.根据社会热点、难点和民生问题确定主题;

3.通过各单位开设的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面向公众征集主题。

(二)调查征集内容:热点调查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围绕各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开展,意见征集结合各部门新出台的各项政策开展征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组织在线访谈每年不少于1次,访谈主题和时间自行安排。每次在线访谈前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制订访谈方案、访谈提纲,准备背景材料,提前发布访谈预告并收集网民意见。原则上,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亲自担任在线嘉宾。对于公众提问要做到有问有答,准确答复、及时答复,务求公众满意,确保活动成功。

各单位每期在线访谈方案须提前1周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与新浪微博协调和技术支持工作,协助访谈单位发布访谈预告。

(二)各单位开展调查征集要先确定调查主题和时间,制定调查问卷或意见征集函。要认真分析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公布采用结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在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系统或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主要网络媒体平台征集意见,并对已完成的调查征集结果和采纳内容及时进行发布。

(三)各单位的“在线访谈”和“调查征集”栏目建设要形成常态化和制度化,应指定专人负责栏目内容的策划和管理,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四)“在线访谈”和“调查征集”栏目建设内容及次数计入年底政务公开绩效考核。

 

注:1.在线访谈提纲

访谈时间:

访谈人:

访谈内容:

(1)单位简介

(2)领导分工

(3)近期重点工作

(4)网友提问

(5)总结发言

    2.调查征集提纲

          主题:

      内容:

      时限:

流程:

参与方式:□PC  □微信  □微博  □短信

选项:

功能:

(1)身份认证

□匿名  □短信  □IP  □微信  □微博 

其它:   

(2)投票规则

□单选  □多选 其它:   

(3)刷票规则

□去除重复  □身份限制  

(4)结果公示

□即时公示  □隐藏公示

 

附件3

 

上街区落实“五公开”到办文办会程序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将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一)建立健全文件公开的源头管理机制

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部门起草政府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无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无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区政府办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

根据《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上政办〔2016〕57号)的相关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

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对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按规定予以退文。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部门还通过其他渠道解读的,应在政策文件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解读。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牵头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公文报送工作

区政府办要制定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操作规范,对上报公文进行严格的收文审核。各单位上报公文存在报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情形,区政府办将按规定予以退文,或要求限时补齐报送。

1.发文代拟稿未标注公开属性或者无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

2.属政策文件代拟稿,未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

3.报送区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未提交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意见和公众意见);

4.上报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方案未提出关于会议公开的相关意见。

(二)制定本部门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相关制度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相关制度,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附件4

 

上街区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要求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深化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依法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利民、安全必要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及其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经行政相对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过程性信息。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但是当决策、决定完成后,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仍应公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内部管理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一般是指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主要指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六)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可以不予提供公开。对信访、举报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对咨询类事项,应书面告知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口头或书面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七)档案信息。档案信息是指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八)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对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存在的信息,应在经过缜密审查后,区分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是指在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工作秘密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也属可不予公开范围。因“工作秘密”目前尚缺乏法定解释,并且未被明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免予公开的范围,在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中,对“工作秘密”事项应参照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的相关规定慎重实施。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其中之一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其中之一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相关要求

1.区直各单位应根据本要求,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项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本单位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做到具体、详细、明确。对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如有情况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更新。

2.各单位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平台各自公开专栏中予以公开发布。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要求制订实施公开负面清单。

4.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