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18-00164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8-12-24
  • 2018-12-24
  • 通知
  • 上政〔2018〕8号
  • 失效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街区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街区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4日  

 

上街区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发改高技〔2017〕4号),全面推进郑州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带动上街区通用航空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航空制造

(一)鼓励和支持上街区航空制造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加快适航取证工作。对于新取得《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等规章认定的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生产许可证(单机适航证),并在上街区生产下线的,每个型号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600万元。

(二)对活塞式发动机新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生产许可证(单机适航证),并在上街区生产下线的,每个型号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对涡轮式发动机新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生产许可证(单机适航证),并在上街区生产下线的,每个型号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600万元。

(三)航空制造企业新建总投资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鼓励通航运营

(四)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111号),对在上街区落户的通航企业,按该企业获得的国家政策补贴进行50%的配套补助。

(五)对注册地在上街的通航运营企业采购上街区内生产的通用飞机(有人驾驶),按照购机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架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取得中国民航规章(CCAR)有关运营、维修等资质,并在上街区开展相关业务的通航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七)对通航运营企业在上街区建设主运营基地并开展飞行业务的,自主运营基地建成投用之日起,对停场费、起降费、夜航费等费用,第1年补贴50%、第2年补贴40%,第3年补贴30%。

(八)对开辟省内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100万元;对开辟省外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200万元;对开展低空旅游和飞行体验等娱乐业务的,经运营成本监审后,按照飞行时间给予补贴。

三、鼓励政府购买通航服务

(九)将通航公共服务纳入我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范围,鼓励、支持上街区通航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通航公共服务范围:服务于社会事业的公益性飞行作业项目,包括公用交通、公安巡视、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理测绘、水利监测、城市消防、环保监测、航空护林、电力巡线、人工影响天气、防灾减灾救灾、林业有害生物飞防作业等;服务于政府应急救援、处突任务、重大公务活动,以及通用机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公益性项目。

四、鼓励科技创新

(十一)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上街区建立航空类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经认定后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二)对在上街区注册,经国家权威认证,具备法定检测资质、从事面向通用航空产业产品检测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人才培养

(十三)鼓励通航企业在上街区开展通用航空私照、商照、教员执照培训,对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件的,按照私照每人1万元,商照每人2万元、教员执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六、加强用地、用房支持

(十四)保障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所需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依法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对通航重大项目,积极申请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计划,争取使用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十五)对新引进航空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新建项目自建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包含办公、科研、展示等为企业生产服务的用房),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作为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作为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50%,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金补贴。对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企业,在用地类项目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金全额补贴。航空企业将总部迁入上街区,根据企业实际发生搬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附则

(十六)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上街行政区内,依法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十七)各申请奖励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全部补助资金,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八)本政策与省、市、区现行其他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十九)本政策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由区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住建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质监局、税务局、郑州通航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每年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完善。若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郑州市出台相关政策,以郑州市相关政策为准,本政策自行失效。

(二十一)对于重大通用航空类项目和具有重要意义的通用航空类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