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18-00013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 2017-12-20
  • 2017-12-20
  • 通知
  • 上政文〔2017〕147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上街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上街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0日

 

郑州市上街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郑州市上街区作为我国的传统铝工业基地,目前正处于产业结构升级调整、新型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时期,局部地区土壤呈现新老污染并存、有机污染和无机污染交织的复杂局面。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文件精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24号),全面提升我区土壤环境管理水平和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有效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上街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环境安全保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粮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居民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环境安全和城市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1%;到203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完成土壤污染详查实施方案、技术规定的编制和详查技术人员的培训。按照市里统一部署,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碳素生产,有涂装工序的设备、家具制造,电缆生产,有表面处理、烧结或熔化工序的金属、非金属制品或材料生产,涂料生产,化学品储运,水泥厂,污水处理厂等行业企业,下同)用地为重点。2017年年底前,完成上街区土壤污染详查实施方案和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在方案编制、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分析测试、质量控制、报告编写、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等方面开展全区详查技术人员的培训。积极配合省、市级环保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工信委、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峡窝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峡窝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完成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根据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和农用地分布区,以耕地为重点,兼顾林地、园地,确定农用地详查范围和重点区域,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排查确定重点行业在产、关闭或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由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其他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由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国土局、农委、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自2017年起,结合详查工作,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配合省、市级环保局进行相关工作,加快完成全区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技术总结。根据省、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制度,以土壤污染详查为起点,建立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由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国土局、农委、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设置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构建区域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在耕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在重点企业行业及其周边、饮用水水源地(含南水北调水源地及输送管沿线)、果蔬、苗木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在重点监控企业行业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区覆盖。(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委、国土局、财政局、城管局、农委、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全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配置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装备。建立监测人员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参加1次郑州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财政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3.对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对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河南省、郑州市的要求和时限,充分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土壤相关数据,充分结合本方案拟开展的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建立上街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区域内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纳入到河南省、郑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平台构建,实现多部门数据有效集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及时进行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依据各部门行政职能设置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加强土壤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数据关联分析,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国土局、工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农委、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4.建立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

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为基础,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利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全区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识别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实施全区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表 1 土壤污染调查的任务分配及考核标准

  


备注:“/”表示不存在。以下各表中“/”均表示不存在,不再一一列出。

(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1.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2017年年底前确定本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每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上级主管环保部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参考;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化工(包括含表面涂装的工序企业)等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委、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含油漆、有机溶剂、涂料等)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区环保、工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着重关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风险。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要向环保、住建及规划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委、住建局、安监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尾矿库及灰渣场综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完成现役及历史遗留尾矿库(灰渣库、垃圾消纳场等)排查。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现役尾矿库,通过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方式治理隐患,采取提级改造、工艺升级和强化保障等措施开展整治工作;对已闭库的,要及时开展尾矿库用地复垦或生态恢复。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所属企业要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生产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纳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对本企业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监管部门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委、国土局、安监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产生、排放企业全面调查,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清单,将重金属指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科学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汜水河、枯河等为重点,建立底泥重金属整治河流清单,开展调查、风险评估;对环境风险较大的,要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整治方案编制,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治。2020年全区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以上。(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支持从废弃电子元件、废电器等工业固体废物中回收利用稀贵金属,推进多种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利用,鼓励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开展灰渣、工程建筑垃圾以及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并明确责任主体,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相关责任方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全区整治方案并实施。(区发改委牵头,区工信委、环保局、安监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建立健全全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2018年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区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根据涉危行业企业特点、工艺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制定差别化管理方案,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合作机制。以产生大宗危险废物种类较为单一的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加快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建设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卫计委、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规范废旧物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按照相关准入条件和环保要求,完成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拆解、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排查工作,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限期关闭,对满足准入条件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督促整改。鼓励废旧产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区商务局、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3.防止农业面源污染(重点为峡窝镇)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进农业补贴由激励性向功能性转变,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引导农民使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防止耕地退化和土壤污染。鼓励农民减少化肥使用量,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方,重点推广秸秆快速粉碎还田腐熟堆肥技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或者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和林业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区域内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所在区域的农业部门要因地制宜设置农业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区农委牵头,区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与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废物处理能力建设。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应用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区农委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工商质监局、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限制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依法规范抗生素等药品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以上街区南部峡窝镇为重点,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且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做到防渗、防逸散、防风雨、防异味,做到不得影响地下水,不得影响周围居民。(区农委牵头,区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灌溉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严禁将不符合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区农委负责)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按照河南省、郑州市相关部署,建立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和安全处置网点,避免随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贮运和处理处置,有效防控土壤环境风险。力争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区城管局牵头,区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垃圾和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区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并按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现阶段我区生活垃圾以交由荥阳市荥锦绿色环保电厂焚烧为主,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全区生活垃圾收集工作,力争到2020年,全区规划建设完成覆盖全区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相关配套设施,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交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左右。对占用农田、河渠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储存大量建筑垃圾的现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有序实施整治。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全区全面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提高全区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综合利用配套能力建设,加大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或建材制造。(区城管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表 2 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的任务分配及考核标准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重点为峡窝镇)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配合省、市级环保局同步开展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年底前,完成我区所有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上街区人民政府上报至郑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数据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三年对各类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区农委牵头,区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

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依据河南省、郑州市制订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及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技术指南,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参照河南省、郑州市设置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警戒线,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对接近警戒线的区域,要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加大对农用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要求。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方,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区国土局牵头,区发改委、财政局、城管局、环保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研究探索耕地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土壤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探索建立纵向和横向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测算方法、资金使用范围等。(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域要结合不同作物品种,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技术示范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完成河南省和郑州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区农委牵头,区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以现有农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建立投入少、成本低、效果好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实现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和标准化。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8年年底前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将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的可食用农产品纳入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逐步提高全区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配合上级环保部门推进市、区(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制定全区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污染物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

推进禁种区划定,严格监管污染耕地。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2020年年底前,依据省级制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在全区范围内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全区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实行休耕补贴,引导农民自愿将重度污染耕地自愿退出农业生产。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无法调整的,调为未利用地。自2017年起,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到2020年,完成省级和市级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禁止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等措施。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大力推广生物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公害绿色防控技术。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调整为未利用地。(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表 3 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的任务分配及考核标准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碳素、水泥、有涂装工序的装备、家具制造、涂料生产、化学品储运等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上述企业用地,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由区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保、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纳入相应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区环保部门要会同工信委、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等为重点排查对象,2017年年底前完成我区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区工信委、发改委等部门在制订本区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及时向区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安监局、城管局、住建局、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自2017年起,根据河南省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等,建立全区污染地块名录。(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负面清单。按照环境风险程度,确定全区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区国土局牵头,区城管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内容,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及住建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区住建局、国土局牵头,区环保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积极落实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现“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市划定的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及其管控区域,明确区域内各类用地面积,设立标识并发布公告。在污染地块管控区及其相邻周边,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工作,监控污染迁移和扩散情况,发现污染扩散的,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相应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3.加强职能部门联动监管

完善各级职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联动监管。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防控、监管方面的目标要求、任务措施等落实到全区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职能任务联动等工作机制,强化联合行动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全区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城市发展和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和管控区域划定,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禁止其土地使用权流转。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其开发项目的环评不予批复。(区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负责)

表 4 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的任务分配及考核标准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国土空间管制和开发建设布局、规划。将全区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结合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特点,合理确定我区重点工业企业布局。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格落实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学校、居民区、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铸造、有涂装工序的装备及家具制造、电缆生产、有表面处理、烧结或熔化工序的金属、非金属制品或材料生产、涂料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化学品储运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相关政策、规划,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区发改委牵头,区住建局、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省、市级相关规定,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贯彻执行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区国土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农委、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防新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新(改、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我区重点行业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自2017年起,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负责)

3.加强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未利用土地保护力度。重点对上街区北部南水北调水源地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未利用土地实施强化监管和保护,控制开发强度,保持水土和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及功能。加强对峡窝镇未利用农林用地的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区国土局负责)

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开发强度,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国土部门、农业部门配合上级部门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区农委牵头,区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依法严禁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上街区人民政府、峡窝镇人民政府要依法严查向荒草地、沟壑、地表水体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防治措施。(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局、国土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根据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以我区各街道办事处、峡窝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来水公司、南水北调保护区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围土壤安全。(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局、国土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表 5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的任务分配及考核标准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制定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6〕26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的通知》(豫环文〔2016〕333号)有关要求,2017年年底前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项目库。2018年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明确各类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工作。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对确需治理与修复的,有序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城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以工矿企业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区域为重点,开展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区域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和修复方式。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自2017年起,开展受污染土地及耕地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土地及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区农委、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强化对各类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应建立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土壤治理与修复的责任单位应根据受污染土壤的特征和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修复后土壤的利用目的,科学合理确定土壤治理与修复的目标和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农委、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及时掌握工程进展,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全区各职能部门每年12月月底前向区环保局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全区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由区环保部门汇总上报区政府,经审定后,报送市环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区政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辖区有关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牵头,区农委、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表 6 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任务分配及考核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

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区人民政府、峡窝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区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2月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再向上级部门汇报。(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区环保局牵头)

2.落实企业责任和义务

根据郑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和要求,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尽可能减少各类污染物产排总量,减轻或消除对土壤环境污染影响。重点监管企业还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完成本方案规定的总量减排、预警防控、环保监督、信息公示等具体任务和要求。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委、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3.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区政府及时向郑州市上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开放共享,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到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过程。鼓励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部门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对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加快诉讼进度。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和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区检察院牵头,区人民法院、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4.发挥市场作用

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对固定污染源企业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挥市场作用,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渠道和社会参与途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多元化融资,扩宽资金来源,弥补资金缺口,为全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第三方社会检测、污染防治机构进入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和治理修复市场,保障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委、工商质监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

2017年年底前,参照河南省、郑州市编制的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上街区实际,编制完成全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教体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表 7 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的任务分配及考核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相关的国家、地方(河南省、郑州市)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尾矿库和固废堆存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农药化肥农膜等科学合理使用、城镇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等方面综合防控与监管,应加大联合环境执法力度;应在产业布局、城市规划、建设开发、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方面进行论证审批、过程监管,依法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进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委、国土局、城管局、农委、商务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碳素、涂装工序的装备、家具制造、化工生产、化学品储运等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等区域。(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委、国土局、城建局、城管局、农委、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加大环境联合执法力度。完善全区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环保部门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以土壤污染突出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将全区现有的环境监管网络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进行有效衔接,开展“地市-区-镇、办事处-村”四级环境监管网络建设。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部门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及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必要的环境执法装备,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形成执法能力。对环境监察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轮训,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在环境应急过程中增加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处置的内容,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土局、农委、安监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表 8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的任务分配及考核标准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把土壤环境保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列入科技发展规划,统筹项目、基地、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关系等基础研究。(区国土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农委、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等要素,针对我区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配合省、市级环保局分类别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比选形成适用于我区土壤污染治理,且成本低、易推广、效果好的治理修复技术。(区农委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型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等部门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区发改委牵头,区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委、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表 9 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任务分配及考核标准


(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设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或办事处。探索建立耕地土壤修复生态补偿和奖补制度;可根据财力情况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镇、街道办事处予以奖励。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国家提出的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淘汰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财政政策。(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财政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2.完善激励政策

研究制定融资和补偿奖励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等部门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财政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3.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等部门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4.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财政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表 10 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的任务分配及考核标准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和部门职责

上街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区环保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农委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负责林地、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区国土局负责全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区住建局和城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区工信委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区财政、发改委、卫计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本工作方案任务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分局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会商,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全区各职能部门、峡窝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也要完善工作协调和督查机制,把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相关部门。(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区农委等部门参与)

(三)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规范处置。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委等部门参与)

(四)加强目标考核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2017年12月底前,全区各职能部门、峡窝镇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要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12月份对全区各职能部门、峡窝镇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当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区环保局牵头,区委组织部等部门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全区各职能部门、峡窝镇各办事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

(五)严格责任追究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职能、部门镇和街道办事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失职渎职、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审计局等部门参与)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确保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表 11 组织实施的任务分配一览表

 

上街区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全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峡窝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