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22-00260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预案
  • 2022-09-30
  • 2022-09-3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30日

上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论述,提高上街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2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郑政〔2021〕5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街区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辖区外可能对本辖区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本预案是区政府应对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指导全区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不适用于市级以上管理的场所或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采取科学的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及时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专长兼备、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应对。区政府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镇(办)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镇(办)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事发地镇办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5 事件分类分级应对

1.5.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5.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3 突发事件应对主体

初判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区政府负责应对,由各镇(办)负责先期处置;

初判发生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由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初判发生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省政府负责应对,由区政府配合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涉及跨上街区和郑州市其他区县(市)的,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涉及跨上街区和郑州市外其他区县(市)的,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协调应对。

1.6 应急预案体系

上街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本预案与《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总体应急预案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

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的工作方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应对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

(6)应急工作手册

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

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

(7)事件行动方案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上街区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专项指挥部是总指挥部设立的应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视情设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机构,专家组负责为政府和指挥部提供应急管理智力支持。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 总指挥部

2.1.1 总指挥部设置

区政府成立总指挥部,总指挥部负责指导、领导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

总指挥长: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总指挥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主管社会安全副区长

主管公共卫生副区长

区人武部部长

成员: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办公室: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区应急局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1.2 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领导和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郑州市总指挥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向郑州市总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6)审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

(7)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8)决定对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的奖惩。

(9)领导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10)承担上级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3 总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

(1)总指挥长负责全区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相应应急响应。

(2)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长开展工作。

(3)副总指挥长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及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1.4 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上街区相应的规章和政策。

(2)负责督促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相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3)负责组织《上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督促专项指挥部牵头单位编制和修订相关类别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镇办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

(4)承担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5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及应急资源支持保障等工作。

(2)负责制定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

2.2 专项指挥部

2.2.1 专项指挥部设置

总指挥部下设防汛抗旱、生态环境、社会安全、工业安全、森林防火、地质灾害、交通运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抗震救灾12个专项指挥部。

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 专项指挥部职责

(1)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

(2)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2.3.1 现场指挥部设置

上街区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辖区外发生与上街区相关的突发事件,遇到下列情况时,由相应的专项指挥部报请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同意,设立现场指挥部。

(1)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直接参与处置的。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市政府可能介入处置的。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专项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参与应急救援的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镇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专项指挥部直接处置的突发事件,由专项指挥部参照本条款设置现场指挥部。

2.3.2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区政府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

(2)在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3)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4)统筹协调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委、省政府领导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或指导工作组抵达事发地现场处置,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辖区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致灾因子、危险源、风险点,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类细菌、病毒,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各类社会矛盾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区应急局、资源规划局、农委、卫健委、公安局等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本部门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报区政府,卫健委及公安局的分析报告应抄送应急局。

(2)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镇(办)、村(社区)要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当重大风险难以管控时,要立即逐级向上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上街区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干线、高压输变电工程、大中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在选址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以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2 风险监测

(1)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2)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各类突发事件风险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进行动态监测。

(3)建立基层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及时监测和收集突发事件风险信息。

(4)获悉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及时向事发地镇办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报警。报警内容一般应包括:可能引发何种突发事件;发现的时间、地点;可能造成的影响(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情况);是否做好应急准备。

(5)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风险监测信息集成,并对集成的信息进行研判,确保信息符合实际情况,并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报告或通报。

3.3 风险预警

预警信息是指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3.3.1 确定预警级别

各专项指挥部或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接收到上报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经研判认为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向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3.2 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

(1)发布主体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获取、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

①预警信息要求准确、简练,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②上级相关部门已发布或要求区政府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③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发布方式

①预警信息可通过上街区门户网站、上街区官方公众号发布,但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②此外,预警信息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告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告知。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广播电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区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3.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该专项指挥部或该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与公众沟通,向社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及物资。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要的物资、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和设施,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预警信息发布后,其他相邻地区或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部门所管辖的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3.4 预警解除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排除的,按照“谁启动、谁解除”原则,该专项指挥部或该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发布解除信息,终止预警期。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4.1.1 响应分级启动

区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区级Ⅰ级响应由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启动并指定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区级Ⅱ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对应的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区级Ⅲ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对应的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区级Ⅳ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对应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

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上街区的响应级别不应低于郑州市的响应级别。

4.1.2 响应启动条件

I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Ⅱ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

Ⅲ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

4.2 响应行动

(1)根据响应级别,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

(2)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应急处置组,明确职责分工。

(3)进行现场会商、研判,制定具体应急方案。

(4)协调应急队伍、专业设备、应急专家。

(5)指导转运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监测环境。

(6)指导信息发布,引导舆情,进行善后处置。

具体响应行动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要求

(1)区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事发地镇办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发地镇办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信息报送单位要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活动的全过程。

(3)信息报送要按照突发事件类别报有关主管部门,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要求报应急部门。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按相关规定报卫健、公安等部门,同时通报总指挥部办公室。

(4)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值班值守电话。总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值班室24小时值守电话(0371-68930279)。

4.3.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况、事发单位或发生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各单位对突发事件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上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拖延报送时间。

4.3.3 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值班会商系统、单兵音视频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区政府及区应急局值班人员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办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4.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政府是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先由各专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各专项指挥部未涵盖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各镇(办)负责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依据其职责和应急处置的实际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视情设立,在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并指导镇办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市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区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省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市、区级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前方指挥部的领导。

(3)按照区政府或上级政府要求,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信息组、专业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工程抢险组、新闻宣传组、救援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治安维护组、环境处理组、灾民安置组、专家顾问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分工合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4.4.3 处置措施

各应急处置工作组采取如下措施:

(1)综合协调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协调全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信息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同提供灾区(或事故影响区域)相关数据。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专业救援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及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力量、应急志愿者队伍等营救受困、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委牵头,组织协调医疗救援机构和医疗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做好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确诊和疑似病例隔离救治,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开展卫生防病健康教育。

(5)工程抢险组:由区住建局(交通局)牵头,区城管局、农委、科工信局、消防救援大队、国网郑州供电公司上街区供电部、电信运营企业以及事发地镇办等相关单位参与,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总指挥部及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事发地镇办等相关单位参与,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7)救援保障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科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行业协会以及事发地镇办等相关单位参与,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以及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款物募捐活动,并对捐款物的管理和分配做好监督。

(8)交通运输组:由区住建局(交通局)牵头,有关运输公司、事发地镇办等相关单位参与,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9)治安维护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事发地镇办、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水电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10)环境处理组:由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牵头,区公安局、卫健委、应急局、城管局、农委、市气象局上街直属分局等相关单位参与,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11)灾民安置组:由区应急局指导事发地镇办、红十字会及其他志愿服务团体等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灾区民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区卫健委做好防疫卫生工作。

(12)专家顾问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参与,为现场指挥部进行事件研判、决策、队伍协调等提供智力支持。

4.4.4 响应升级

(1)响应升级的标准

①经研判,发现突发事件的实际灾情或后果超出了接到的信息报告的灾情或后果。

②突发事件的灾情或后果进一步扩大,区级应急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

③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

(2)请求援助

①总指挥部及时报告上级协调郑州市驻军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②总指挥部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申请。

③总指挥部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协调周边地区参与应急救援,共同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4.5 社会动员

区政府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总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信息发布由总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市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由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统筹协调。

(2)总指挥部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且经区委宣传部门审核后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公众号“上街发布”和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要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总指挥部加强网络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论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个人及自媒体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虚假信息。

4.5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响应终止后,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1)根据本地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2)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3)妥善解决因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4)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1)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2)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应对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书面向区政府报告。

(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区政府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区纪委监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谎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恢复重建

按照区级统筹指导、各单位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镇办重建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区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农委、科工信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办提供资金、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向市政府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制定扶持受灾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协助镇办、村(社区)、企业等完成灾后重建工作。

(3)上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1)综合性救援队伍。区政府要加强区、镇办、村(社区)综合性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科工信局、公安局、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农委、文广旅体局、卫健委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民兵应急队伍。区政府要依法将民兵预备役队伍纳入区级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应急任务能力要求,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镇办及村(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区红十字会和团区委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应急专家队伍。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托省、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库力量,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分别建立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

(7)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的激励环境。

(8)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开展跨区域应急救援。

6.2 资金保障

(1)区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合理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经费。

(2)各类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3)区财政局、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区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 物资保障

(1)区应急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制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区卫健委、住建局(交通局)、科工信局、国网郑州供电公司上街区供电部等相关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急救、物资装备运输、通信等部门的保障协调工作。

(2)区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区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受灾群众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 应急通信保障

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由区科工信局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实施。

6.5 装备保障

(1)由区有关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的需要,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2)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因应急抢险救援需要时可依法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设施及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等。

(3)区应急局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立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内容,确保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高效、灵敏、可靠。

(4)区住建局(交通局)统计全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并建立台账,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调用工程机械设备。

(5)总指挥部和各专项指挥部可根据现场抢险工作需要,统筹全区应急资源,依法征用、调用抢险救援装备储备。

6.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类突发事件的交通保畅和应急人员及物资运输由区住建局(交通局)组织实施,指挥调动各种交通工具,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等单位负责协调组织专业队伍,尽快协调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6.7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全区医疗救援力量,对各类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由区发改委、科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援药品、器械、装备等应急物资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由区卫健委组织实施,卫健委应协调提供医院、医疗队伍、医疗物资的调度和保障。

6.8 治安保障

各类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由区公安局组织实施,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突发事件的保卫工作由区公安局负责,对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进行保卫,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打、砸、抢、盗”的犯罪活动,负责保卫党政机关和重要部门。必要时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稳定。

6.9 社会动员保障

在发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发生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时,应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区政府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依据突发事件预警和响应等级,区政府确定社会动员的范围,由总指挥部统筹协调12个专项指挥部组织具体实施。当需要进行紧急社会动员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10 区域协作保障

区政府、镇办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和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6.11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有条件的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地规划和建立突发事件紧急避难场所,并与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应急避难所要设立明显的标志,建立应急供水、供电系统,储备一定数量的生活物资,保证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

6.12 技术保障

建立区级专家库,加强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共同开展对突发事件发生机理、规律以及预测预警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充分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全面提升上街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处置及善后能力。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区应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上街区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完善和修订上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并将制定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报市应急局备案。各镇(办)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报区应急局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桌面推演,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4)应急预案的术语使用应当与上级应急预案保持一致。应急预案的目录应当简短、全面,便于查找。

7.2 预案审批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编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3)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经区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实施,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局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经由有关部门编制,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由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区应急局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备案。

(6)重大活动涉及社会安全类的专项预案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涉及自然灾害类和安全生产类的专项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7)工作手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8)事件行动方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7.3.1 预案评估

依据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3.2 预案修订

根据应急管理形势的变化、应急预案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已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过时或失效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镇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4 宣传培训

(1)区政府及其他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宣传,其中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重点。

(2)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大纲或培训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应急管理干部培训内容。

7.5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地震、地质、洪涝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的管理部门和单位,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和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镇办、村(居)民委员会、事业单位、社区、物业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5)应急演练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8 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区委和区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2)公民按照区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

(3)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4)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编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2)区级有关部门,各镇(办)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类别和牵头部门

   2.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

   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4.上街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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