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23-00017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
  • 2023-02-13
  • 2023-02-13
  • 批复
  • 上政文〔2023〕6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上街区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10·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上街区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10·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

2022年10月11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位于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西段的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6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8〕98号)等有关规定,2022年11月26日,郑州市安委办下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郑安委办事故督〔2022〕35号),要求上街区人民政府调查上街区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10·11”高处坠落事故。11月24日,上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法定部门组成的上街区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10·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10·11”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10·11”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事故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经2023年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10·11”调查组关于上街区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10·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10·11”调查组各成员单位要从快从严督促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全区各镇(街道)和职能部门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切实抓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附件:上街区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10·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2月13日

上街区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10·11”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20日,上街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称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人员受伤事件,上街区应急管理局立即进行核查。核查期间,于11月19日接到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转办的同起事故举报。经核查,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2022年10月11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位于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西段的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发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政府令第14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8〕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2年11月24日,上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区应急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科工信局和峡窝镇等单位组成的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10·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为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环节,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玉发公司废料仓库。废料仓库共分两层,二层由钢板铺设而成,距离地面约5.4米,中间存在两个空洞,一空洞上设有升降机,用于上下卸货,另一空洞(事发空洞)为钢板拆除后形成,暂无用途。废料仓库存放有废弃钢铁、废弃塑料桶等。其中废弃塑料桶置于二层。

(二)废品收购约定

10月10日晚上20时左右,玉发公司供应部部长周XX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辛XX,称玉发公司有一批废弃塑料桶(直径2米,高2米)出售,双方就废品收购事宜达成一致,并约定于10月11日上午开始进行废弃塑料桶处置作业。

10月11日上午,辛XX临时雇佣邢XX、雷XX、张X三人,其一行四人到玉发公司进行废弃塑料桶破拆工作,辛XX临时雇佣邢XX等人费用未商定。

(三)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1.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7XXXXXXXXW;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西段;注册资本:2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05年12月19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多种氧化铝、陶瓷制品;陶瓷制品的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核准日期:2015年12月23日。

2.辛XX,男,41岁,身份证号:412***********1811,收购玉发公司废料,雇佣临时人员整理并运输废料。

3.周XX,男,53岁,身份证号:410***********0018,玉发公司供应部部长,负责公司后勤业务,包括处置玉发公司废料。

4.邢XX,男,53岁,身份证号:410***********3853,为辛XX临时雇佣人员。

5.段XX,男,53岁,身份证号:410***********0011,玉发公司安全主管,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事项,事发当日未被告知外来人员进场事项。

6.张XX,男,57岁,身份证号:410***********0037,玉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四)事故中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邢XX,男,53岁,身份证号:410***********3853,家庭住址为荥阳市王村镇*村**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1日上午8时左右,辛XX、邢XX、雷XX、张X四人到玉发公司废料仓库对废弃塑料桶进行破拆打包。四人在二层进行作业,使用大锤将废弃塑料桶砸成碎片并打包从卸货口装至辛XX货车上。

10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辛XX忽然发现邢XX坠落至一层。辛XX立即到一层查看情况,发现邢XX躺在地上,已失去语言能力。辛XX立即拨打120,救护车赶到玉发公司后将邢XX拉走进行抢救。当晚,因邢XX伤情复杂,被转至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救治。10月23日,邢XX被家属拉回家中当日去世。

(二)事故迟报及后续核查情况

10月11日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辛XX拨打120对伤者进行救治,并告知周XX人员受伤情况。周XX认为受伤人员已经得到救治,且伤势不重,未及时告知企业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

10月20日,上街区应急局接到峡窝镇情况报告,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峡窝镇发生一起外来人员受伤事件。同日,区应急局接到110电话通报,称邢XX报警说其父邢XX为玉发公司工人,在玉发公司第一天作业中受伤。区应急局收到多方信息不一致,存在人员性质、伤情等多种疑点,便当即与邢XX联系,约定疫情结束后当面详细说明情况,并与玉发公司相关人员联系,了解10月11日该公司发生一起外来人员受伤事件。当日区应急局立即联合峡窝镇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期间,因疫情管控,郑州市全市停工停学停业,相关人员处于封控状态,无法实地当面核实,电话沟通细节困难,情况核查推进缓慢。期间,邢XX称其父亲在医院救治后不幸去世。直到11月中旬,疫情防控政策允许人员跨区域流动后,应急局、峡窝镇和公安部门立即对相关情况继续开展核查。通过对相关人员当面问询、现场察看和证据采集,初步判定其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在核查期间,上街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转办事故举报。经核查完毕,该事件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区应急局将相关信息上报至事故直报系统。

(三)事故造成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6万元。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死者善后处理已经完成。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邢XX进行废弃塑料桶处置作业时,安全意识不足,不熟悉作业环境,不慎从废料仓库二层坠落。

(二)间接原因

1.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作业环境设置合理的安全防护,未及时排查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

2.周XX,作为废品出售发起人,未告知玉发公司安全主管段XX外来人员进场事项,致使段XX未能对辛XX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事项告知及作业环境安全检查。

3.辛XX,作为废品收购发起人和组织者,未对组织起的队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排查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

四、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一)峡窝镇人民政府:峡窝镇聘请的专家按照约定,2022年截止事发前对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检查6次,下达5次整改建议书,共发现隐患7项,均督促该公司整改完毕。9月30日中秋国庆双节期间,对辖区工业企业进行安全集中教育培训,该企业安全员参加。未发现峡窝镇人民政府有明显的失职行为。

(二)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安全监督管理科(上街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2021年底对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并督促完成整改;2022年的执法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未将该公司列入执法计划;7月下旬组织专家对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对该公司下发安全生产工作提醒函;9月28日中秋国庆双节期间,对该公司下发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未发现区应急局有明显的失职行为。

(三)区科工信局:区科工信局2022年1、2月对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3次检查,该企业均处于停工状态,7月、8月对该企业进行3次检查,下达3次整改建议书,共发现隐患5项,均督促该公司整改完毕;2月25日开展了第一季度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该企业安全员参加;5月、10月向该企业发放安全生产倡议书、防灾减灾手册、消防手册等。未发现区科工信局有明显的失职行为。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10·1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属于迟报事故。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邢XX,系辛XX临时雇佣人员。在废弃塑料桶处置作业中,安全意识不足,不熟悉作业环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辛XX,系废品收购发起人和组织者。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上街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周XX,系废品出售交易行为发起人和玉发公司供应部部长,外来人员进场时未及时告知安全主管,未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郑州市上街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25%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张XX,系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上街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告上街区应急局、科工信局和峡窝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上街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021年年收入8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由郑州市上街区应急局对其处于2021年年收入120%的罚款。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对外来进场人员作业进行有效的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排查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郑州市上街区应急局对其处以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郑州玉发精瓷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尤其是健全外来进场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外来进场人员科学规范安全管理;二是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大排查、大检查,定期邀请专家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及时防控风险,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三是加强对所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全部从业人员,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四是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机制宣传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完善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报告区应急局和属地政府。

辛XX:要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安全操作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的风险隐患排查,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风险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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