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动郑州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各项工作目标任务高效实施、落实落地,经区政府研究,拟对郑州国际陆港上街片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实施拆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郑州国际陆港上街片区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拆迁范围为:
东至峡窝运输站(临汝路),西至灵宝路,南至中铝矿业煤制气站及供水车间,北至轻金属研究院试验厂及原长城铝第三小学,总面积50亩。(仅峡窝镇辖区内)
二、房屋拆迁人: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拆迁实施单位: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
四、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28日
联系地址: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
联系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 系 人:徐 辉
联系电话:0371-68919976
特此通告。
附件:郑州国际陆港上街片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9月28日
附 件
郑州国际陆港上街片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推动郑州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各项工作目标任务高效实施、落实落地,经区政府研究,拟对郑州国际陆港上街片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实施拆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东至峡窝运输站(临汝路),西至灵宝路,南至中铝矿业煤制气站及供水车间,北至轻金属研究院试验厂及原长城铝第三小学,总面积50亩。(仅峡窝镇辖区内)
二、房屋拆迁人、房屋拆迁委托实施单位
房屋拆迁人: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房屋拆迁委托实施单位: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
三、拆迁与补偿安置依据
拆除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参照郑政文〔2020〕25号文件进行补偿,国有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拆迁时间安排
2023年9月28日—2023年11月10日
五、拆迁补偿原则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二)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等部门确认。
(二)被拆迁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三)被拆迁房屋批大建小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批小建大的,以合法证件显示面积计算。
(四)被拆迁房屋擅自改变用途的,按合法证件显示用途补偿;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以批准变更用途为准。
七、搬迁费、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
(一)搬迁费
认定为合法建筑,按照拆除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指:砖混房屋、厂房)每平方米10元支付搬迁补助费。
(二)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的,房屋拆迁部门按照双方协议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拆迁部门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八、奖励办法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在2023年10月20日(含10月20日)前完成空房验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给予相应奖励。
(二)认定为合法建筑,在2023年10月20日以后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不再享受搬迁奖励。
九、签约截止时间
2023年11月10日
十、相关权利与义务
(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需同时上缴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二)被拆迁有证房屋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由原产权人持相关凭证到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退还。
(三)被拆迁人搬迁完毕,交验空房时,必须保证被拆除房屋的完整性,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燃气管线等设施,否则,按被拆除设施的价值从补偿费中扣除。
(四)办理空房验收交接手续时,在搬空室内物品的同时,上交房屋钥匙,结清水、电、天然气、物业等费用。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一)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拆迁人不明确的,由房屋拆迁委托实施部门报请上街区人民政府,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一)对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