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25-00125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主体
  • 2025-07-16
  • 2025-07-16
  • 通告
  • 上政通〔2025〕2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上街区行政执法主体通告如下:

一、法定行政执法主体

1.上街区人民政府

2.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街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上街区教育局

4.上街区科学技术局

5.上街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6.上街区公安局

7.上街区民政局

8.上街区司法局

9.上街区财政局

10.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上街区自然资源局

12.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街区交通运输局)

13.上街区城市管理局(上街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14.上街区农业农村局(上街区乡村振兴局)

15.上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上街区文物局)

16.上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街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17.上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8.上街区应急管理局

19.上街区审计局

20.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1.上街区统计局

22.上街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上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3.上街区新闻出版局

24.上街区档案局

25.上街区机要保密局

26.上街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7.上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8.上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9.上街区残疾人联合会

30.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

31.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

32.上街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

33.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

34.上街区济源路街道办事处

35.上街区矿山街道办事处

二、相关要求

(一)本区由市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调整、职能变更,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后,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三定方案”等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持续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上政通〔20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5年7月16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