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25-00272
  • 上街区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
  • 2025-09-12
  • 2025-09-12
  • 批复
  • 上政文〔2025〕61号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河南元正实业有限公司一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郑州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河南元正实业有限公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上自然资文〔2025〕78号)已收悉。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经研究,决定原则同意你局意见,收回该宗土地,补偿金额由峡窝镇人民政府和土地使用权人根据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收回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收回协议直接办理土地证号为上国用(2013)第171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交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储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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