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七部委局《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4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