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上街区价格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4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请各单位在12月10日前办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郑州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