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652/2017-00070
  • 上街区环境保护局
  • 协作机制
  • 2017-07-28
  • 2017-07-28
关于建立协作机制严厉打击环境保护领域 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协作机制严厉打击环境保护领域

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协作机制严厉打击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郑环文〔2017〕111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经研究,决定建立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协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适应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紧密结合我区环境保护监管实际,着眼环境保护和建立最严格的环境监管体制,切实发挥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职能,强化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刑事司法的协同配合,共同依法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和规范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紧密协作工作机制,构建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依法履职、协同作战,资源共享、合作双赢,渠道畅通、反应快捷的环保监管执法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新格局,形成环保监管的高压态势和打击环保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三、协作机制

    (一)日常联络机制。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加强环境监管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日常工作联络,确定相对固定的日常联络机构,并明确相对固定的联络人1-2名开展工作。

   (二)季度联席机制。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或其他指导的相关负责人轮流主持,必要时可邀请同级检察、人民法院及有关人部门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第一星期二召开一次,遇到重大、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环境监管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犯罪的形势;通报各自有关重点工作(包括联合执法)部署及开展情况;沟通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办理的总体情况、重要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以及案件办理中需要共同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开展案件分析,排查重点违法犯罪线索;协调解决协作工作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研究其他需要联席会议解决的问题。

(三)信息归口机制。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环境监管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四)联合执法机制。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环保局、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根据当地环境形势实际出发,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区域性的联合执法活动。

(五)情报共享机制。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建立情报共享制度。环保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侦办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环保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开展重大环境监管执法活动,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开展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分析、案件线索排查、要相互邀请对方有关机构参加。

(六)案件互移机制。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犯罪,要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及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依法接受移送材料,作出处理。对案件性质一时难以界定,但情况紧急需要先行采取措施的,可依法商请公安机关,共同组织调查处理,避免该移送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等现象发生。

(七)重案会商机制。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供政策法律支持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予以大力支持。对重大疑难案件,可商请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共同研究。公安机关在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环保部门提供政策法规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予以大力支持;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商请环保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法律适用的疑点难点开展深入交流,努力达成共识。围绕定罪量刑标准、证据规格、取证流程、鉴定标准等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要共同与检察机关、法院联系会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打击查处效能。

(八)绿色监测机制。环保部门要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摸排、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专业技术帮助,在环境监测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专门承担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监测检验任务,做到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监测报告,特殊情况,做到样品随到随检、第一时间出具监测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查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根据需要及时依法出具意见。

(九)培训协作机制。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线索发现、辨别甄别、现场查处、证据采集、追诉标准、案件移送和办理等方面业务知识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适时联合举办执法研讨会,邀请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有关专学者及有关执法人员参加,交流探讨预防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经验,提高预防和工作能力。

(十)联合督办机制。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建立联合督办机制。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建立本地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制度,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督办的,可以共同向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请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加强环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承担日常具体事务的工作机构。分管负责人要经常督促、检查、过问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主持协作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协调解决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承担日常具体事务的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作主动性,保障环保两法衔接工作高效运行。

     (二)切实抓好落实。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把落实衔接机制作为环境监管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常态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协作的指导思想、切实围绕协作目标,扎实抓好协作制度的落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对接,细化措施,确保实效。对工作中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协调,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五、组织领导

为保障环保、公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严厉打击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方案的有效实施,双方成立日常联络机构,区环保局联络机构设在土壤科,区公安局联络机构设在治安大队,具体如下:

区环保局分管领导:郭磊   

联络人:冯亚朋

联系电话:68937636     邮箱:sjqtrb@163.com

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周阁明  

联络人:翟继军

联系电话:85137819        邮箱:sjqgajzadd@126.com 

 

上街区环境保护局(盖章)            上街区公安局(盖章)

 

                                2017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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