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55/2018-00009
  • 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就业,劳动就业
  • 2018-06-07
  • 2018-06-07
劳动者求职、就业相关政策解读

   1、劳动者求职、就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居民身份证件和接受普通教育、职业培训的相关证件,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2、劳动者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选择可靠的、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合法职业介绍机构在经营场所都要同时悬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才中介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凡无证、无照或仅有《营业执照》无《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才中介许可证》而打着信息公司、家政公司招牌,或者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人才中介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一(证)照多用的,这些都是非法职业介绍或人才中介机构。请大家不要到这些非法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求职,以免上当受骗。
    其次,最好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求职。公共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一般都为求职者提供岗位信息查询和职业指导等免费服务,还定期召开招聘洽谈会,约请用人单位到现场招工招聘,劳动者可通过市场岗位信息发布栏和电子计算机查询所需岗位信息,或参加招聘洽谈会,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洽谈,从而获取就业机会。
    3、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经营特点,对招收录用的职工所提出的一般要求。它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的最低标准,也是在试用期间用以考察劳动者的依据。录用条件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资格、户籍关系等内容。录用条件应由用人单位在招工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予录用。
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应遵循下列原则和规定:
  (1)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说明。
  (2)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3)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中录用。
  (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5)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后,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或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一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三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据可凭、有法可依。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都有好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劳动者被迫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劳动合同。
  (2)必须遵循主体合法原则。用人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劳动者必须是同时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应在16周岁以上和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之前。这就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该了解或查看一下这个单位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查看一下用人单位是否盖有单位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签章,劳动者本人也要亲自签名或签章。
  (3)签订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各项内容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订立。对那些国家没有规定的内容,应本着平等自愿和合法的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4)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5、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以身份证作抵押?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是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抵押金(物)或扣压劳动者身份证件的。如有违反,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违反规定扣压的身份证件和收取的钱物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6、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规避合同“陷阱”?
  由于各行业、各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经营特点不同,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目前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有普通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制造业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文本,提倡有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采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义务和法律责任,制订一些不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有:
  (1)霸王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我说了算”,令劳动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2)押金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等。
  (3)暗箱合同。采取格式化合同,在合同中,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只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提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4)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义务,规定“工伤概不负责”或“工伤事故由劳动者自负”等条件逃避责任。
  (5)双面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劳动者如发现或者误入用人单位所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其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哪些证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用人单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和法律诉讼等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提供一些基本证据,则会影响到自身权益的维护。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书、出勤表、工资单、结算单、派工单、工作证(章)、业务介绍信函、收费(押金)条、招工表、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单据、介绍信等。
  8、到建筑工地打工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建筑工地打工的人员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从事技术性稍强的水电安装、建筑机械操作、木工、瓦工、钢筋工、架子工、电气焊等工作的人员;另一类是从事土方挖掘、搬运杂工、混凝土搅拌等体力劳动的人员。
  劳动者到建筑工地打工,一般都要加入某支建筑劳务队,单打独干的很少。如果你到建筑工地打工,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应选择自己熟悉的建筑劳务单位,如果没有这样的机会,也应尽可能地了解你想加入某支建筑劳务队的基本情况。
  (2)要尽可能地了解建筑劳务单位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工程承包协议或劳务承包合同的订立情况。用工主体资格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建筑工程公司或建筑劳务公司(队)。这类单位一般要与发包单位或总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或劳务承包合同,对所承包工程的承包形式、工程质量、完成时间、承包款及支付方式等都会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对你所加入的这个建筑劳务单位的承包方式、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作出正确判断。
  (3)到建筑工地打工,要主动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劳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打工期间,要记好出工考勤和自己所完成的工作量日志,并定期与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或记工员一一核对,以备在发生劳动定额或工资报酬争议时有据可查。特别要提醒的是,在有些建筑工地,总包单位往往把某工程项目发包给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私人包工头”。在“私人包工头”手下打工,要主动提出查看工程承包协议或劳务承包合同,并与上一层面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的开展依法明确本人与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以防在出现劳动报酬被克扣或无故拖欠,或其他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向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讨回公道,这也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提请劳动保障监察的有力证据。
  (4)在建筑工地打工,应当注意劳动安全卫生。因为建筑工程一般在露天施工,工地情况较为复杂,有时难免也要高空作业,有一定的危险性。打工者在进场之前,一定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穿拖鞋,佩戴安全帽。在施工期间要时时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建筑工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能有丝毫马虎。有时也有少部分负责人违章指挥,或建筑工地安全保护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打工者不仅要通过正当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还要加强自我保护,不要冒险作业。
  9、到工矿企业就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在工矿企业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有机械制造业的铸造工、车工、机修钳工、铆工、电气焊工、热扎工、炉前冶炼工、电镀工、喷漆工、手工钣金工、清铲工等;纺织服装加工业的档车工、裁剪工、缝纫工等;有矿山开采、煤炭行业的开采工、粉碎工、井下挖掘工、运输工等;建材行业的制坯工、出窑工等;铁路、交通行业的搬运工、装卸工等;化工医药、食品加工行业的包装工等。 
  到上述行业、岗位就业,首先是要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一定的职业培训和岗前培训,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有些岗位(工种)要求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其次是有些岗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必须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从业者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按要求使用或佩带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其三是要求从业者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10、到餐饮服务业就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餐饮服务业高档的有酒店、酒楼、宾馆;中档的有饭店、旅馆、职工食堂;低档的有早点夜市、小吃店。在餐饮旅店业就业大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中档酒店、宾馆的厨师厨工、保安员、水电维修工;中、低档饭店、小吃店的厨师、帮工等,一般要求为男性青年;另一类是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清洁工、选衣工等,一般为女性青年。从事餐饮旅店业的人员,要求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能够做到热情礼貌、服饰整洁、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中、高档酒店、宾馆还对餐厅服务员、保安员的形体、形态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厨师、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等还须参加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1、什么叫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的劳动报酬是如何确定的?
  家政服务,是指从业者向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卫生清洁、整理家务、搬运物品、做饭送菜、接送孩子、送水送奶送煤气、家电维修、陪护老弱病残幼等专业化的服务。这种服务主要特点:一是专业性和流动性强,即每种服务提供者只提供某一种服务,如家电维修,买送煤气等,而不是像雇请的保姆一样固定在某个家庭同时提供多种家政服务。二是定时定点提供某项服务,按时计酬。如打扫卫生、整理家务等。三是提供家政服务一般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家政服务公司、社区服务中心寻找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与这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这些公司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居民家庭上门服务。
  家政服务员系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以计时或计件形式获取劳动报酬。目前郑州市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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