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29X/2018-00006
  • 上街区审计局
  • 财政,审计,税收
  • 2018-07-23
  • 2018-07-23
郑州市上街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税收计划完成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街区审计局组成审计组,自2018年4月20日至7月16日,以送达审计的方式,对郑州市上街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税局)2017年度税收计划完成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税收计划完成及入库、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并延伸审计了有关企业。区地税局及有关企业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上街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区地税局基本情况

区地税局负责全区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12个税种及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保费、残保金等5费的征收和管理。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计划财务科、税政法制科等5个职能科室。下设第一税源管理分局、第二税源管理分局、第三税源管理分局、第四税源管理分局、稽查分局、纳税服务分局、风险管理分局、契税与耕地占用税分局等8个分局,现有职工49人,其中:在职44人,退休5人。

 (一)2017年度税收计划执行情况

1.分税种税收征收情况

2017年度,区地税局共组织各项收入89338万元,同比增长50.36%,增收29921万元。各项收入中:土地增值税收入13693万元,同比增长114.87%,增收7320万元;房产税3579万元,同比增长7.96%,增收264万元;教育费附加3028万元;增值税447万元,同比增长488.48%,增收371万元;车船税11580万元,同比增长400.88%,增收926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46万元,同比增长54.63%,增收2383万元;企业所得税14950万元,同比增长80.04%,增收6646万元;个人所得税6755万元,同比增长66.74%,增收2704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17万元;资源税303万元,同比下降24.92%,减收100万元;营业税1277万元,同比下降91.48%,减收13711万元。耕地占用税2102万元,同比增长77.34%,增收917万元;印花税1749万元,同比增长52.05%,增收599万元;契税11836万元,同比增长106.78%,增收6112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8822万元,同比增长22.99%,增收1649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019万元;税务部门罚没收入15万元;其他收入119万元。

2.分行业纳税情况

2017年区地税局组织的收入总额为89338万元。其中:房地产业38999万元,占比43.65%;建筑业6667万元,占比7.46%;制造业14319万元,占比16.03%;批发和零售业4194万元,占比4.70%;租赁和商业服务业2380万元,占比2.66%;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87万元,占比0.10%;道路货物运输业516万元,占比0.5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10万元,占比0.01%;教育行业126万元,占比0.14%;金融业11827万元,占比13.24% % ,其他行业3223万元,占比3.61%;其他群众团体6741万元,占比7.5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27万元,占比0.03%;娱乐业16万元,占比0.02%;住宿和餐饮业术服务203万元,占比0.23%。


(二)重点税源企业纳税情况

2017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共82户,纳税额共计53628万元,占2017年收入总额的60.03%。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30户,纳税额25380万元,占比28.41%;建筑业11户,纳税额3523万元,占比3.94%;制造业20户,纳税额9994万元,占比11.19%;批发和零售业5户,纳税额1272万元,占比1.42%;道路货物运输业1户,纳税额159万元,占比0.18%;金融业11户,纳税额11716万元,占比13.11%;其他行业5户,纳税额1324万元,占比1.48%;其他群众团体2户纳税额259万元,占比0.29%。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推进情况

1.社会保险费重复缴纳情况。2017年,地税部门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传输的数据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形成重复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上街区153人,重复缴纳医疗保险金额27580元;形成重复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涉及上街区8人,重复缴纳养老保险金额800元。截至目前,对于重复缴费的人群上街区未做退费处理。

2.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情况。根据省审计厅下发疑点抽查上街区163家正常纳税用人单位,经上街区地税部门核实,其中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157个,已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6个。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的原因分析如下:企业参保意识薄弱,注重眼前利益,没有意识到补交社保可能造成人员流失、工伤巨额赔款等情况;职工维权意识不强,相关法律知识欠缺,不能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四)2017年度区地税局经费收支情况

2017年度经费收入总计1123.31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拨款742.81万元,区级财政拨款346.89万元,上级补助收入32.65万元,利息收入0.45万元,其他收入0.51万元。

2017年度经费支出总计1104.6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08.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54.0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92.95万元,资本性支出48.76万元。

2017年度经费结余18.67万元,累计结余86.99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区地税局提供的2017年度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经费报表、账册等会计和统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区地税局2017年度税收计划执行及经费收支情况,财务活动基本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但在税收征管、税源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应征未征13家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1120359.81元。

一是通过查询、比对近两年税款征收数据,经核实发现有5家企业2016年缴纳的有城镇土地使用税,但2017年未缴纳或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573195.74元;二是通过将地税部门的税款征收数据与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土地证办理数据进行比对,经核实发现有8家企业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47164.07元。

审计期间,区地税局已全部追缴上述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征收滞纳金127616.33元。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企业在审计期间已补缴税金和滞纳金,本次不再处理。

(二)未征收23家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契税2375961.38元。

通过将住建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数据与地税部门契税征收数据进行比对,经核实发现未征收23家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契税2375961.38元。

审计期间,区地税局已全部追缴上述企业契税,并征收滞纳金96223.82元。

以上违反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项“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的规定。

鉴于上述企业在审计期间已补缴税金和滞纳金,本次不再处理。

四、审计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同时强化对重点税源的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缴纳情况,对企业实现的税款,做到足额征收,及时入库。

(二)地税部门应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利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涉及土地方面的税收管理,有效防控偷税漏税情况的发生。

(三)进一步优化税源结构,保持地方税收平稳增长。借助各个职能部门和综合治税对税收的促进作用,积极做好政策解读、走访企业、问题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的堵塞漏洞。加强对全区经济形势的研判,做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促进地方经济稳定发展。

本报告有关内容和整改情况将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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