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喜仙、张静、范淼淼、陈柯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目前,我区已全部城镇化,改造后的村(社区)经济主要依靠土地置换房产的租赁收入,并用于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目前,这部分房产租赁税和其他经营性租赁使用同一税率,不利于增加集体收入,不利于稳步提高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利于城镇化后的长治久安。因此,建议争取和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屋租赁税收主要包含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费。相关税种的税率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等具有立法资格的机构制订,目前暂时没有出台针对农村城镇化改造后的房屋租赁的税率,也没有针对性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收到您的建议后,我们将向我们的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也请上一级逐级反映,以期尽早制订、出台更加符合民生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上街区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上街区税务局 56911036
联系人:张林山
抄报:区人大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