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0W20115/2024-00027
  •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人大建议
  • 2024-06-13
  • 2024-06-13
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区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53号建议的回复

申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第9号令)及《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商务部门是全国单用途预付卡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内,承担对预付卡企业的平台备案、发行服务规范、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包括对预付卡的收费、用户信息、发卡、售卡以及余额赎回、退款等预付卡业务纠纷的投诉举报的处理职责。对不属于《管理办法》调整范围的企业主体,使用预付式交易行为产生的投诉举报,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我局立足本职,一方面不断的通过各类媒体发布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警示》,并通过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进行宣传,提醒广大市民在预付费消费时选择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正规企业、详细了解“预付费消费”的服务内容、拒绝大额充值、索要发票、及时维权等警示内容;另一方面,对职能范围内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加大调解力度,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您还提到: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我局同样认为,应当建立失信企业、法人、主要管理者在内的“黑名单”制度,创新经营者守法诚信奖励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预付式消费不诚信行为应被纳入社会信用惩戒系统中。黑名单不仅限于企业,也将其法人、主要管理者纳入其中,防治失信企业改头换面、摇身一变,换个名字便可“重出江湖”。采取经营者信息记录监管措施,将执法案件查处结果、侵害消费者权益事项纳入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系统,记录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和违法失信经营行为,实施各部门、各领域的联合惩戒,倒逼企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但是,上述具体操作,仍须要立法的支持和法律法规的支撑。

您还提到:健全预付资金安全体系。目前仅有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第9号)中对监管的方式和备案的对象都有明确的条件限制,对资金管理有相应的要求。但是,该办法仅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对于现实中个体工商户的发卡不在管理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无这方面的规定,我局在具体工作中缺少法律支撑。

由于预付卡的监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近几年受疫情影响、预付卡消费投诉数量又有所增多,为加大预付卡管理的监管力度,下一步我局将对照您的提案建议,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加强监管执法。我局将加强对辖区内美容美发、健身等服务行业商户的监管,通过年报公示、涉企信息归集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对擅自关门且联系不到导致消费者无法消费和退费的经营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存在问题较多、投诉居高不下、影响较大的市场主体进行行政约谈、投诉信息公示、通报等,督促经营者自觉诚信守法经营。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我局将加大关于预付式消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认真梳理有关预付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按需消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整治活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和监督市场预付卡发行情况,快速处置重大预付卡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从源头上规范商家预付卡经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