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现伟、闫伟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上街区食堂员工工人领取工资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案》已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们对税收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我局高度重视本提案,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就提案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提案内容,若食堂员工与郑州郑上知行教育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据实判断双方发生是否应税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则税务机关须对此征收增值税。
若食堂员工与郑州郑上知行教育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则税务机关不对此征收增值税。
再次感谢您们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区税务局将持续聚焦主责主业,积极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上街区税务局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