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秋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涉农经营主体共享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豫政办〔2016〕57号文件要求,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在未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登记注册完成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双告知”平台的方式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从“双告知”平台获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后置审批,并依据职责进行后续监管。
最后,上街区市场监管局感谢区政协各位委员对上街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视,欢迎各位继续监督,为上街区市场监管工作建言献策,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