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沿街停车管理、柔性执法助力实体经济复苏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公安交管执法主体资格不变,在郑州市区范围内,快速路,主干道(含快,慢车道,人行道及路边广场等)上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主要由公安交管部门查处,次干道,支路背街(含快,慢车道,人行道及路边广场等)上侵占城市道路,对违规停放车辆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方式。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提前12分钟短信通知车主尽快驶离,超过12分钟后将违法停放车辆规范摄录信息后移交区公安交管大队,由公安交管大队在规定时限内录入公安交管系统予以处罚。
二、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郑政文〔2011〕225号)第三条之规定:白天、夜间的时间划分和免费停车的时间、范围按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重新印发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价费〔2010〕6号)执行。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20分钟(含20分钟)以内,免收一切费用;公办医院院内公共停车场,患者可凭就诊票据,免缴停车费用;为政府机关办事大厅服务的停车场收费,执行市政府有关工作时间免费的规定。
后续我单位将加大文明停车宣传力度,规范我区车辆停放秩序,提升市民规范有序停车意识,引导车主自觉遵守停车规范,做到有序停放。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