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21-00135
  • 上街区税务局
  • 提案
  • 2021-06-01
  • 2021-06-01
关于税务应该零距离为社会稳定保驾护航提案的答复
关于区政协第九届第五次会议第46号提案的回复

安桂亭、朱成、陈春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税务应该零距离为社会稳定保驾护航的提案第46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碧海花园小区32户业主契税办理房产证问题,接到督查局的文件后,我局高度重视,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对提案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根据有关税法、法规规定,做出详细答复。

46号提案三位委员在提案中详细介绍了具体情况,起因是由于碧海花园小区32户业主没有按照政府要求时间办理房产证,造成业主因办证问题长期到区信访,税务,开发商,上访。业主的理由是主要在办证时,出国,新疆等地,回来办时,地稅局合并国税局,业主拿着协议到税务局交税,不收,让业主到开发商开税票,开发商没有法律以据,开不了票。

委员建议:

1、税务部门牵头业主,开发商协议,收取补稅,按遗留问题尽快处理,不能向政府,开发商推,转换推。  

2、按95%业主办证程序办理。    

3、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为办证以据,到税务局补税。     

4、业主凭协议,税票办理不动产房产证。     

5、此提案税务局应该以习近平主席讲话,人民满意,需要的就是政府干的,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最终目标。

针对委员提案和建议,根据以下文件要求,特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要填报总局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并附送购房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征收机关要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规定: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规定:增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时,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申报,负责将纳税人提供的房产交易合同等资料中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录入契税征管系统,并从房产信息数据库中调出该纳税人信息资料,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信息一致的,进入复核程序;不一致的,要求纳税人陈述理由,调整申报内容。

按照以上三个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申报时,应提供购房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用于减免契税的资料,但是碧海花园小区32户业主目前无法提供购房发票和房地产转让合同,导致无法确认具体转让信息,无法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录入相关数据,进而无法办理契税申报。

根据委员提出的“按95%业主办证程序办理”建议,据了解,当时95%业主办证时,是由区房产管理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经政府多次召集协调会后,办理了房产证。下步我局高度重视此项问题,与委员一起向房管部门反映问题,争取早日得到解决。

 

2021年6月1日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上街区税务局   电话:56911036

联系人:张林山

抄报: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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