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492/2021-01055
  • 上街区人民法院
  • 政协提案
  • 2021-06-07
  • 2021-06-07
关于提高司法诚信、减少百姓诉累提案的答复
关于区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38号提案的回复

安桂亭、朱成、陈春莲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司法诚信,减少百姓诉累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撤诉案件重新起诉后不再更换承办人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结事了。上街法院于2019年初制定了《关于对撤诉案件重新起诉后如何分配承办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撤回起诉又重新起诉的案件,规定仍由原案件承办人进行办理。两年多来,上街法院一直按此意见执行。

二、关于反映上街法院案件久拖不结和每年案件量增幅35.5% 是回转案件造成的问题

近两年,上街法院积极开展集中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工作,采取提高立案效率、规范诉前调解时限和严格管理审判流程节点等措施,取得较好成效。截止2021年5月底,上街法院案均审理天数20.47天,较2020年同期缩短了32.41天,较2019年同期缩短了42.95天,办案效率提升到了新高度,且没有超法定审限结案的案件,保持至今。另外,为防止结案而结案,案件出现回转现象,自2020年始,上街法院定期对相同原、被告就同一案件事实同一案由在结案7日内又重新立案的案件进行筛选核查,对存在回转情况的,在周通报、月讲评会议上进行通报。

三、关于陈春莲与蔡长玉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情况

(一)案件由来

1、陈春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长玉、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两案,(2015)上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蔡长玉、郑州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陈春莲760万本金及利息;(2016)豫0106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蔡长玉、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

2、李延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长玉、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新区法院(2016)豫0191民初116号判决被告蔡长玉偿还原告李延涛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及利息,原告李延涛对被告蔡长玉名下坐落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16号4幢1-3层房屋(房产证号:GX20111717)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案件的执行情况

1、2011年9月16日,蔡长玉通过河南奇科汽车视听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购买得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16号4幢1-3层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GX20111717号,地上建筑面积为1677.91平方米。因河南奇科汽车视听设备有限公司通过河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与郑州亚龙石化有限公司(亚龙石化已破产注销)的房地产拍卖交易过程中土地变更手续未办理完毕,导致土地登记仍在亚龙石化名下(土地证号:(临)郑土管字第00692号);

2、2012年蔡长玉名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16号4幢1-3层(即证号:GX20111717号所登记房产)被蔡长玉拆除,并进行了重建((2017)豫0191执异286号执行裁定所查明的事实),拆后重建的房产未办理房产证,涉案房产为无证房产。该房产亦未办理房屋建设审批、规划手续,亦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拆后重建的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为5825.59平方米,建筑构造为地下一层和地上四层;

3、2014年12月19日,李延涛同蔡长玉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将已经拆除的GX20111717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16号4幢1-3层房产1677.91平方米抵押给了李延涛,其他房屋及土地未设置任何抵押;

4、2018年6月,李延涛案件指定上街区法院立案执行;

5、2018年10月,蔡长玉被项城市公安局以虚假出资为由,刑事立案调查,现蔡长玉本人在周口监狱服刑;

6、2018年11月5日,刘迎新、刘桂兰、李伟华以其与本案被执行人蔡长玉有借款,被执行人蔡长玉无力偿还,将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16号整栋楼包括地下室约1千平方米以及土地产权全部归其所有,涉案的房屋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等理由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虹花园4号楼的腾房执行及查封、拍卖,并向本院提供了《房产抵押协议》复印件、《还款保证》复印件、蔡长玉的《声明》复印件以及部分转款凭证复印件,异议人拒绝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原件。

本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18)豫0106执异44号、45号、46号执行异议裁定书,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以及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院认为,通过李伟华提交的异议申请书以及李伟华、蔡长玉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名为租赁实为抵债,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以租赁形式抵偿债务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驳回了刘迎新、刘桂兰、李伟华执行异议请求。刘迎新、李伟华对此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刘桂兰不服,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20年11月18日该诉请被本院判决驳回。刘桂兰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综合上诉人一审、二审举证及陈述,上诉人在二审中对借条、转账回单等证据的说明与一审的证明观点相互矛盾,且其在二审庭审中的前后陈述也相互矛盾,明显存在虚假陈述。据此,上诉人所主张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不真实,其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承租权,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豫01民终1641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2018年12月27日案外人申玉杰、赵静分别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确认申玉杰、赵静对被执行人蔡长玉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16号彩虹花园4号楼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对该房屋的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分别作出(2019)豫0106执异4号、5号执行裁定,驳回该二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2021年1月12日申玉杰、谢巧玲、赵静对本院不予准许其参与分配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分别作出(2021)豫0106执异2号、3号、4号执行裁定,对三人的异议请求均予驳回。三人对驳回异议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豫01执复190号执行裁定书。内容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6执异2、3、4号执行裁定;2.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目前被指令本院重新审查的三起案件,尚在立案审查阶段。由于该三起异议案件的处理将直接涉及本院前期作出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而影响到陈春莲、李延涛申请执行蔡长玉案件的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在该三起异议案件最终尚未作出审查结果前,申请人为陈春莲和李延涛的执行案件需暂缓执行。就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本院将持续跟进,力争案件尽早执结。

最后,我院将以此次提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自身工作建设,从规范审判执行行为、流程管理等方面着手,不断完善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提升司法满意度。

在此,就各委员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及建议表示感谢,也希望今后继续关注、支持法院工作。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7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