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214/2023-00011
  • 上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协提案,物业费
  • 2023-02-03
  • 2023-02-03
关于不住、空闲房屋物业费减少收缴建议的答复
对区政协第十届第一次会议第48号提案的复函

尊敬的李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不住、空闲房屋物业费减少收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感谢您对区房产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2022914      

 

 

联系单位及电话:上街区房产中心  68927299

   人:许春鹏

     报: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局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