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不住、空闲房屋物业费减少收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感谢您对区房产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2022年9月1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上街区房产中心 68927299
联 系 人:许春鹏
抄 报: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