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川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企业员工出行便利性和教育扶持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若企业员工孩子户口不在上街,可按照当年招生意见中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的要求准备四证,同上街区户籍学生享受同等的入学资格。目前,省市内暂未出台关于企业员工子女相关优待政策,如对企业员工子女出台相关入学优待政策将与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相违背,违反教育公平原则,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感谢您对我区教育事业的监督、帮助和支持, 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我区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区教育工作一定会再上一个新台阶。
2022年9月1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上街区教育局 68921857
联 系 人:岳朝军
抄 报: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局
郑州市上街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