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细化执转破案件移送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上街区法院高度重视执转破工作,针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承办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中有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情形的,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均就是否移送破产审查征求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企业的意见,做到应转尽转,应移尽移;同时要求执行部门、立案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之间打破壁垒,做好执行、立案和破产的程序转换及工作衔接,确保对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做到应收尽收。
在下一步工作中,上街区法院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上级法院要求,进一步加大执转破工作力度,在确保移送数量的同时保证移送质量,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和监督。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