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0W20115/2024-00026
  •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协提案
  • 2024-06-13
  • 2024-06-13
关于整治低速三轮、四轮车提案的答复
对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32号提案的回复

张秋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低速三轮、四轮车》的提案中:“3、低速三轮车大量加装全封闭雨棚,变道时视线受阻的问题。4、低速四轮车尺寸越造越大,驾驶人缺乏相应的驾驶水平”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国家工信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二、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电动四轮车国家出台没有关于电动四轮车(老头乐)产品的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合格与否无法定依据。目前北京市以及其他部分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逐步淘汰电动四轮车。

综上所述,针对电动三轮、四轮机动车的非法生产、非法改装、无证上路行驶等行为的监管我局没有法定监管职责。

我局主要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群众生活需求,电动自行车数量也随之迅猛增长,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而,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广大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责任重大,对此,我们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强化强制性认证监管。对辖区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展开全面检查,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建立完整的进销货台账,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确保电动自行车来源可溯和质量合格,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CCC认证证书及标志,核实电动自行车实际铭牌或标示上所列制造商、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信息与提供的认证证书信息是否一致,严厉打击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等违法行为;督促经销商做好分区域销售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销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强化非法改装监管。依法从严整治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营者违法提供改装服务的行为,按照《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对经营者在改装服务中使用伪劣蓄电池等配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废旧电池电芯,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督促销售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建立风险管控清单,督促其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深入排查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隐患。

再次对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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