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61X/2024-00038
  • 上街区公安局
  • 政协提案
  • 2024-06-24
  • 2024-06-24
关于试行拒执罪立案登记制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区政协第十届三次会议第97号提案的回复

张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试行拒执罪立案登记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除此之外,《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要求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综上,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公安机关的受立案都有明确规定,我局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在接到报案之后,满足受理范围的才能进行受案,满足立案标准的才能进行立案。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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