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97/2024-00034
  • 上街区城市管理局
  • 政协提案
  • 2024-06-13
  • 2024-06-13
关于加强规范饲养宠物提案的答复
关于区政协第十届第三次会议第117号提案的回复

张丽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规范饲养宠物的提案》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要求,“第七条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八条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第十八条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养犬证,具备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链全长不得超过1.5米;(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七)不得进入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运动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八)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并设置明显标识。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制。”、“第二十四条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第二十九条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区犬只采用注射植入皮肤皮下刻录有数字码的硅芯片,为犬只的个体识别带来了准确性、永久性、高效性和现代化;对于携犬出户时养犬人未携带养犬证的、犬只未戴束犬链的、犬只随地大小便未及时清理的、携带犬只进入有明显禁止犬只进入(乘坐)的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的,进行引导教育并责令养犬人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注销养犬证。被注销养犬证的,在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以上为我单位针对文明养犬治理的工作标准,2024年1月1日至今,我部门共计在辖区内组织文明养犬宣传9次,劝导不文明养犬行为17次,暂扣犬只10只,抓捕流浪犬只16只,流浪犬只暂时收容期间允许个人收养,无人认领或收养的将统一送至郑州市宠物公园;鉴于目前我区养犬人对于相关法律条例,规范、文明养犬了解程度,综合考虑本着以服务为主,尽最大努力提高养犬人的文明养犬意识,帮助养犬人解决在养犬过程中实际困难,从行为规范到违法行为纠偏,给予最大限度包容,尽量避免实施行政处罚,针对多次发现或被举报且拒不整改的,我部门才依照裁量权划分相应处罚;目前关于对犬只设置“名牌”的问题,我部门正在向上级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并与相关服务单位进行商谈;我局联合多个物业进行共同监管治理犬只治理问题的同时,安排专人对不文明遛狗高峰时段和不文明遛狗多发区域进行巡视,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强化文明养犬巡查、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更多、更细致的进行相关条款及知识普及,同时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并不定期召开文明养犬及治理座谈会,研讨并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关帮扶解决协调广大养犬人士及居民所需、所困、所急、所盼,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切实营造良好居住环境,提升人民幸福感。

2024年6月13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