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学校门口小吃摊问题的提案》(第118号)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立足我局的工作职能,现将提案中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镇)建成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摊点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小摊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条)第九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结合我局的工作职责和三定方案,我局负责的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在依法纳入指定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和经营责任人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的前提下(没有固定区域,就无法提供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设施设备;没有明确经营责任人,就无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才能实现对其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对流动餐饮小摊点,由于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和经营责任人不确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无法实现对其食品安全的有效日常监管。
目前,我区已有185家已备案小摊点,集中在欢乐金街、景文星光夜市、和昌熙梦里夜市、时代广场夜市区域,有效缓解了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压力,同时加强对已备案小摊点的监督检查。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分类治理占道经营问题,引导摊贩有序进店经营,便捷证照办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为上街和谐发展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