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世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的建议》收悉。关于您提出四项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健全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目前,区公安局与区检察院、法院已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严厉打击各项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区法院移交的犯罪线索,区公安局保持“应收尽收”“一查到底”的工作理念接受相关线索,由法制部门予以初步审核,审核后认为涉嫌犯罪需要继续侦查交由相关警种予以侦办,并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相关取证、诉讼等工作。
二、统一执法标准,提升办案质效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部门相继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解释。
我局在执法实践当中也相继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14号指导性案例——郭某甲、林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监督案》《最高法与中华全国妇女会发布反家暴犯罪典型案例之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等相关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具体案例。
下一步将继续围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继续组织各警种共同学习研讨,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三、加大惩处力度,强化司法威慑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形成“宽严相济”导向,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四、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诉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四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在作出相应决定的同时,会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犯罪责任的积极性。
2025年6月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上街区公安局法制大队85137063
联 系 人:郑振坤
抄 报:区政协办公室、区委智慧城市运行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