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601/2016-00065
  • 上街区司法局
  • 决算,2015,公开
  • 2016-09-21
  • 2016-09-21
司法局2015年决算公开

上街区司法局概况

 

一、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行业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和指导全区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职责。

(四)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全区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对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区司法鉴定工作。

(八)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司法局决算单位构成

司法局部门决算包括局机关本级决算。

 

 

 

 

 

司法局2015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5年收入总计418.17万元,支出总计418.17万元,与2014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6.51万元,下降1.5%。主要原因:2015有退休人员,因此人员经费随之减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本年收入合计418.1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18.17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 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本年支出合计418.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87万元,占68.6%;项目支出131.17万元, 占31.4%;经营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5年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418.17万元。与 2014 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6.51万元,下降1.5%。主要原因:2015有退休人员,因此人员经费随之减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5 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37.56万元,支出决算为418.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3.88%。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367.3万元,占87.83%;住房保障(类)支出16.27万元,占3.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04万元,占5.5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56万元,占2.76%;。

(一)公共安全财政事务(款)。年初预算为286.32万元,支出决算为367.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8.2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2015年全区民调员生活补贴由815元涨为912元,因此支出增多。

(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年初预算为16.76万元,支出决算为16.2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2015有退休人员,因此费用随之减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8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58.9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 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 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 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8.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 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 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 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5 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0.65万元,支出决算为0.6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一)因公出国(境)费0元,完成预算的0%,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元,完成预算的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购置0辆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0.6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全年共接待13次、92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5年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元,支出决算0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司法局2015 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6.13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司法局2015 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2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司法局没有公务用车;没有价值 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是指司法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业务等活动的支出。

(一)行政运行(项):是指为保障司法局各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安排的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是指司法局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的项目支出。

(三)机关服务(项):是指为司法局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机关服务局的支出。

(四)事业运行(项):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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