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83329/2017-00074
  • 郑州市上街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综合,财政,资金,决算,部门决算
  • 2017-09-19
  • 2017-09-19
上街区工商质监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三)承担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法规范和维护全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相关责任,负责监督管理有关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负责规范直销行为与打击传销活动,组织查处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四)负责全区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企业年度信用检查工作;对各类企业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公示及网上投诉、举报案件线索进行筛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参与建立全区统一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五)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区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质量振兴和质量强区建设工作;组织和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牵头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依法组织落实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区有关专项打假活动。(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质量认证和相关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认证认可工作,落实认证认可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并监督管理全区的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认证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活动。(八)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和全区标准化战略的协调推进,组织辖区内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全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相关工作;(九)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政策,建立、保存、使用本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质量检验设备装置;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强制检定、委托检定、非强制检定和市场计量行为,规范、监督商品质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十)组织开展商品质量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及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十一)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违反商标使用规定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上街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拟定实施全区商标发展规划,实施商标战略。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负责商业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组织查处商业广告违法案件。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信息、商标、广告相关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十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本单位部门决算包括本部门决算。本单位内设机构:办公室、法制科、行政服务科、市场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质量监督和标准计量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外派机构:济源路工商质监所、中心路工商质监所、新安路工商质监所、峡窝工商质监所、工业路工商质监所、矿山工商质监所。

下属单位:上街区消费者协会办事机构和上街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办事机构两家事业单位。

(三)人员构成情况:上街区工商质监局共有编制73人,其中行政编制63人,事业编制10人;现有在职人员65人,其中行政编制63人,事业编制10人;离退休人员29名。

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1.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上街区工商质监局收入总计1380.14万元,支出总计1293.92万元。与2015年相比收入增加44.96%,支出增加36.31%。主要原因是 2016年工商和质监两部门整合,人员合并,人员和职能增加, 故2016年人员工资、日常业务办公支出加大。

2.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380.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79.38万元,占99.9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76万元,占0.06%。

3.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293.9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35.13万元,占64.54%;项目支出458.79万元,占35.46%;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2016支出预算数为1021.93万元,支出数与预算数相比增加21.33%,原因是2016年工商质监部门合并,人员增加,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增加。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4.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共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 个,累计0人次,比上年保持一致。2016支出预算数为0,支出数与预算数相比一致。

2.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本年度共购置公务用车0辆,保有16量,比上年下降23%,主要原因是政府集中拍卖5辆执法执勤车辆。2016支出预算数为0,支出数与预算数相比一致。                    3.公务用车运行费14.26万元,比上年下降24.91%,主要原因是2016年拍卖5辆执法执勤车辆,车辆减少了,公务运行汽油费、保险费、过路费减少。2016支出预算数为0,支出数与预算数相比增加142.6%,原因是 2016年机构合并中,财政实行实拨资金,未安排公务运行维护费。

4.公务接待费支出0.67万元,本年度共接待25批次,60人数,比上年增长67%,主要原因是由于上年我单位正处于机构改革中,未发生公务接待费。2016支出预算数为0,支出数与预算数相比增加67%,原因是2016年部门合并,职能及业务增加,2016年发生公务接待费。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上街区工商质监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6.49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71.96%,原因为上年正在机构改革中,未向财政申请相关项目经费,单位使用原省财政结余的基本支出资金支出,造成基本支出中商品和服务支出较大。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维修费、劳务费、公务运行维护费。

五、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5.9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0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9.86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16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0辆;单价在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在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此项无

八、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区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4.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7.结余分配:指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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