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4081894/2022-00005
  • 上街区财政局
  • 用房租金
  • 2022-03-02
  • 2022-03-02
  • 通知
  • 上财〔2022〕10号
  • 有效
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区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10号)、《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金的通知》(郑财资〔202210号)中“减轻房租负担”政策要求,现将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我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中涉及租金减免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对承租我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减免政策范围。

二、承租单位资格确认

承租单位资格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进行确认,符合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可享受租金减免资格。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享受租金减免资格。

三、起止时间

20221月起9个月内执行完毕,13月份房租全免,49月份房租减半收取。

四、减免方式

符合政策的房租减免事项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承租单位已支付19月房租的,减免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单位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单位;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出租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返还承租单位。

(二)承租单位未支付19月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五、简化审批程序

符合规定的出租单位,减免房租事项经主管部门核准即可,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具体操作流程:

(一)承租单位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房租书面申请,一并提交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单位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

(二)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其主管部门核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

(三)承租单位应于20221031日前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房租申请,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

六、及时报送减免情况

各主管部门、各国有企业应于减免政策结束后将本部门、本企业减免租金执行情况和《减免租金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还应通过资产管理月报系统同时进行线上报送。

七、工作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指导,及时将减免租金政策通知到相关单位及人员,督促相关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在落实房租减免工作过程中,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主管部门、各国有企业请于20221115日前将所属单位房租减免政策执行情况向区财政局备案(见附表)。

(三)本通知由区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区级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