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F28172/2021-00030
  • 上街区统计局
  •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权责清单
  • 2021-09-28
  • 2021-09-28
郑州市上街区统计局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序号单位名称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业务办理项名称实施依据事项类别
1上街区统计局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2上街区统计局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3上街区统计局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4上街区统计局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5上街区统计局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6上街区统计局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7上街区统计局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8上街区统计局对全区统计调查单位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对全区统计调查单位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行政检查
9上街区统计局对全区统计调查单位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对全区统计调查单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行政处罚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