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单位均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2.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单位均不存在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均不存在破坏机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