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772/2019-00024
  • 上街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综合
  • 2019-05-07
  • 2019-05-07
  • 2019-05-07
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机制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发展工作方案

为完善河湖管理机制,强化河湖管理成效,发挥公益诉讼在水生态建设中作用,推动河湖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建立实施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设立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省河长制办公室检察联络室的暂行办法》、《郑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上街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就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大生态、大环保、大格局、大统筹”总要求,坚持“四重点一稳定一保证”总格局,聚焦“盛水的盆”,管好“盆中的水”,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生态建设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推动河湖问题有效解决,维护河湖管理保护正常秩序,确保全区河湖健康稳定运行,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的生态美丽上街建设目标。

二、工作目标

2019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区级检察院驻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室成立。

2019年6月底后,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理顺案件移交程序,联合开展河湖专项检查,对重大问题实施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全面形成与区河长办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合协作新局面,建立责任明晰、运转有序、执法有力、和谐安全的水事秩序。

三、主要任务

(一)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同河长办及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舆论热点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等,根据案件情况适时介入,督促引导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立案,移送并围绕可能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全面搜集证据,促使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二)行政执法履职监督

按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部署及要求,加强对涉水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河长办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应依法调查核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成员单位在履行重大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协调监管职责中,需要检察机关监督配合和支持的,可商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三)行政处罚执行监督

河长办成员单位涉及查封、扣押、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难以到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监督配合和支持工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执法单位的情况通报可督促法院依法裁定、执行。全面强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水生态赔偿款处罚,追讨以及执行的监督,促使生态修复赔偿金如数到位。

(四)公益诉讼

对发现污染破坏水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发现河长办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或者河长办履行协调监管职责中其他行政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利益受损,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五)调研交流

针对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联合河长办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活动,通过座谈交流、查阅案卷、实地走访、询问执法人员的方式,了解河湖生态环境状况,有针对性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进行调研,为河长提供决策参考;进一步加强与河长办成员单位业务咨询交流,对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探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六)专项行动

区检察院加强同区河长办沟通协作,全面摸排和清理整治我市河湖水域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进一步梳理甄别,拟定整治清单,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刑事立案监督、提起刑事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公益诉讼等手段推进“四乱”问题整治,促进河流面貌明显改善,提升河湖水域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四、组织体系

  (一)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机制

河湖生态健康发展的日常维护工作由河湖长负责。上街区检察机关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发展工作由区检察院检察长负总责,分管侦监、公诉和民行业务的副检察长负具体责任。

(二)设立检察院驻河长制办公室检察联络室

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河长制办公室共同成立联络室,地点设在区河长办。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安排业务骨干到联络室办公,对危害河湖生态健康发展案件、公益诉讼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研究解决,确保有关工作有序推进。

五、工作原则

(一)协作分工原则。在日常工作中,检察机关和河长办应当分工负责,互通信息,互相配合。检察人员依法行使检察权,河长办人员配合检察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监督制约原则。在开展工作中,检察人员和河长办人员应当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在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过程中,保持行政监管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各自独立有效运行,防止重配合而轻监督,注重在沟通中开展监督,在沟通中促进工作。

(三)严守纪律原则。在配合工作中,双方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对方单位的保密制度与办案规定,防止失泄密现象发生,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对方部门的案件查办工作。坚持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杜绝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六、工作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

检察机关定期通报涉水刑事犯罪案件及其他相关法律监督案件办理情况,河长办定期通报河长制工作推进和涉及河道,湖泊等有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污染的执法检查及案件办理情况,实现河长办成员单位执法办案信息,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信息共享,实时开展联合打击行动,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二)联席会议机制

河长办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共同分析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共同研究河湖管理保护“两法”衔接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执法问题,交流相关案件信息,对疑难复杂案件共同探讨,统一执法思想和尺度。联席会议的召集由河长办具体负责,涉及需要区检察院其他业务部门参与的工作,由检察联络室负责协调,若形成会议纪要,按权限送参会单位负责人审核会签,共同遵守并指导本单位贯彻落实。

(三)列席会议机制

检察人员可以列席河长办成员单位的行政执法案件分析讨论、工作信息例会,河长办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将例会程序、内容等相关信息提前告知检察人员。必要时,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参与河长办成员单位的环境督促等专项督查执法活动。

(四)联合督办机制

检察人员对正在查办的违法情形严重、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的涉水污染犯罪案件,上级领导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等,可以开展联合检查和法律监督专项执法活动,必要时可以进行挂牌督办和联合督办。

(五)宣传普法机制

检察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采取“六进”等多种形式开展相关法制宣传工作,解读法律条文,营造遵法守纪的社会氛围,引导绿色生态的生活方式。

(六)考核考评机制

检察院将负责河湖检察长业务人员纳入检察院对检察官以及检察辅助人员工作业绩的考核评价工作,定期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问责。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抓好本辖区内水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工作。要加强协调沟通,成立相关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发挥好管河护水作用,有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检察院和河长制办公室针对涉水公益诉讼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可统筹组织和协调推进相关活动开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凝聚团队力量,全体人员拧成一股绳,唱响一个调,齐心协力把工作落到实处,既管好盛水的盆,又护好盆中的水,形成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要加强线索移送,建立协作督办机制,重大问题及时会商研判,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及办理情况,积极开展业务交流,提高公益诉讼工作水平。

(三)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宣传。检察机关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交流,对办理的典型案例、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阶段性成果等进行总结,并定时通报。切实加强宣传,通过新媒体、门户网站、报纸电台等平台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对水生态公益诉讼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主办单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中心路132号 邮编:450041